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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须知

发布时间:2012-05-24 浏览次数:

尊敬的患者朋友:

您好!欢迎您来我院就医!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正常享受医保待遇,了解如何持社保卡在我院就医以及就医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请您认真阅读。

一、当您来院就医时,请务必携带社保卡或医保卡(居民未发社保卡的可出示缴费单据)和身份证(或户口簿),办完入院手续后和主治医师填写的《入院登记表》一起到医保办办理联网手续,医保卡或社保卡、身份证必须与患者相符,杜绝冒名顶替;如果您证件准备不全,务必在2日内带全证件补办手续;因患者自身原因未出示医保卡及相关证件的医院无法为其办理联网住院手续,发生的费用不能报销。

二、医保病人住院时应先交纳起付标准600元,以后根据病情按总费用多少续交押金。

1、职工医保患者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2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可按30%的比例交纳押金,20万元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交纳押金。

2、居民医保患者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5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可按80%的比例交纳押金,5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12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可按70%的比例交纳押金,12万元以上全额交纳。

请您足额交纳押金并保管好押金收据,出院结账时按实际费用结算情况多退少补。

三、医保病人住院期间要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住院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医院,不允许“挂床”住院,如您有急事确需离院时,请向病区值班人员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超过6小时。

四、参保人员发生外伤住院时,由病人或家属携带门诊病历和参保人员证件到院医保办登记,符合医保处规定并经医保处审批后为其办理联网住院手续。

五、参保人员所在单位个人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出院时只结算自负部分,统筹部分由医院与医保处结算;单位或您个人未按时缴费造成欠费或在等待期的,个人先全额结算。

六、出院带药只允许限量带住院期间使用的口服剂型,急性病3天,慢性病7天的药量。

七、出院结算时需自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应个人负担的费用共分三部分:

(一)起付标准: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住院患者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00元。

(二)首先自负金额(包括完全自负和部分自负)。

完全自负:目录外药品费用个人自负。应用非基本医疗保险治疗项目,服务设施、各种自用保健、检查、治疗器械等属于统筹金不予支付费用项目,超出标准床位费等。

部分自负:乙类药个人先负担5%、10%、20%或30%;大型仪器检查检查治疗个人先负担10%;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冠状动脉支架等允许单独收费的一次性材料个人首先自负15%;帕金森脑深部电极植入系统、弹簧圈等高值医用材料及部分项目个人首先自负30%。

(三)按比例自负金额:

退休职工:(住院总费用-首先自负金额-起付标准)×10%

在职职工:(住院总费用-首先自负金额-起付标准)×15%

城镇居民:(住院总费用-首先自负金额-起付标准)×40% 医疗保险住院患者出院自负费用=起付标准+首先自负金额+按比例自负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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