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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慢性大病补助须知

发布时间:2012-05-11 浏览次数:

一、病种范围

1、城镇职工门诊慢性大病病种暂统一为以下25种:恶性肿瘤、尿毒症肾透析、组织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精神病、结核病(活动期)、糖尿病、冠心病、肺源性心脏病、类风湿病、慢性病毒性肝炎、脑出血(并发后遗症)、脑梗塞(并发后遗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股骨头坏死、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综合症、癫痫、甲状腺功能亢进症、肝硬化、脑垂体瘤、强直性脊柱炎、支气管哮喘、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慢性心功能不全。

2、城镇居民门诊慢性大病暂定以下17种: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精神病、结核病、糖尿病、冠心病、肺源性心脏病、类风湿病、慢性病毒性肝炎、脑出血、脑梗塞、再生障碍性贫血,股骨头坏死、系统性红斑狼疮。

二、申报程序

申报门诊慢性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须携带《社会保障卡》、《门诊慢性大病补助申请表》一式两份、参保人员一年内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医院病历主管科室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医院印章)及能够证明所报病种程度的各项检查及化验报告单等材料,到参保地指定的门诊慢性大病定点医院相关临床科室,由具备门诊慢性大病诊疗资格的执业医师按鉴定标准进行审核,填写诊断结果,科主任签字确认。定点医院医保科审核同意后,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10日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将上述材料报送参保地医保处,医保处评审委员会定期审核鉴定。

三、门诊慢性大病补助及费用结算标准

1、职工门诊慢性大病补助及费用结算标准。恶性肿瘤、尿毒症肾透析、组织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为甲类病种,暂不实行限额管理;其余21种慢性大病为乙类病种,实得限额管理。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600元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甲类病种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分别按85%、90%的比例补助;乙类病种分别按80%、85%的比例补助。进入大额医疗救助范围的费用按大额医疗救助的相应比例补助。

2、居民门诊慢性大病补助及费用结算标准。恶性肿瘤、尿毒症肾透析、组织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白血病为甲类病种,其他12种门诊慢性大病为乙类病种。甲乙类慢性大病起付标准均为600元,甲类病种患者按相应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支付,补助限额每人每年3万元;乙类病种按60%的比例支付,补助限额每人每年2500元,患两种以上慢性大病的最高补助限额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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