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泰人社发《关于完善驻泰高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精神,自2011年10月1日起,参保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作如下调整:
1、一个医疗年度内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住院由8万调至12万元,门诊大病和住院合并由15万元调至20万元。
2、参保大学生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一级及二级、三级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由70%、70%、60%调至80%、75%、65%,起付标准调整为200、400、600元。
3、参保大学生患恶性肿廇、白血病、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精神病、结核病、血友病7种门诊大病需门诊治疗的,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6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一级及二级、三级定点医院支付比例为80%、7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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