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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耗材使用须知

发布时间:2016-06-24 浏览次数:

根据泰安市医保处要求,自2016年7月1日起对医用耗材实行分类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部分医保医用耗材实行统筹支付限价

对部分医保目录内医用耗材实行限价管理,参保人员使用统筹支付限价的医用材料,限价内的费用纳入统筹支付范围,按规定报销;超过限价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第一批统筹支付限价医用耗材名单见附表)

二、部分医用耗材采取费用分段累加报销的支付办法

除实行统筹支付限价管理的医用耗材外,其他医用耗材均采取按费用分段累加报销的支付办法。每次住院或门诊慢性病就医,耗材总费用500元以下的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总费用500元(含500元)-5000元以下的部分,个人先自付15%;总费用5000元(含5000元)-20000元以下的部分,个人先自付25%;总费用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的部分,个人先自付35%,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

三、单价30000万元以上的医用耗材的备案制度

单价30000万以上的人工器官、体内植入等材料需经治医师书面申请并说明临床使用理由,经科室主任签字,送医保办审核,报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方可使用,未经登记备案的,医保经办机构不予结算,急症病人可先使用后备案,备案时附手术记录复印件。

附表:

泰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限价表(第一批)

上一条:信用医保 法制医保 和谐医保
下一条: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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