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加入收藏
首页 > 医保政策 > 正文

信用医保 法制医保 和谐医保

发布时间:2017-06-06 浏览次数:

1、《泰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信用失信管理办法》是何时出台的,自何时起开始实施?

2016年11月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泰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信用失信管理办法》(泰人社发[2016]135号),办法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2、参保人员有哪些行为被视为个人信用失信?

参保人员有如下行为,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外,视为个人信用失信:1、伪造、涂改医药费用票据、处方、病历、医疗文书的;2、违规重复、超量开药的;3、伪造各种就医材料的;4、转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药品的;5、冒名住院、挂床住院的;6、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发生变更或丧失享受待遇资格,未按规定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变更、注销手续的;7、采用虚假就医购药等方式套取社保卡个人账户金余额的;8、其他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行为。

3、对失信参保人员有哪些处理措施?

对失信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视情节对其采取以下措施:1、下达书面告知书;2、在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内加注标识,实施重点监管;3、将失信记录与其他诚信管理系统共享; 4、变更失信人员住院、门诊慢性大病、门诊统筹结算方式。失信参保人员在协议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垫付后,失信参保人员于当年 12 月份将结算材料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政策规定给予报销;对套取待遇未追回的,失信期间应报销的医疗费用,待套取的相关待遇全额追回后再予以支付。

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失信记录保存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答:失信人员行为一经查实,失信记录保留两年。若在两年内有新发生失信行为的,以最后一次失信行为查实时间为起点再次计算两年。若在两年内无新发生失信行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失信记录删除并将其住院、门诊慢性大病、门诊统筹结算方式予以恢复。

5、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是犯罪还是仅仅违规?全国人大是怎么解释的?《刑法》中是怎样量刑的?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属于犯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咨询服务电话:12333

市直职工医保:

住院服务 6266136 门诊服务 6266126

工伤保险 6267816 生育保险 6266515

居民医保:泰山区:8629561 岱岳区:8566102

新泰市:7230001 肥城市:3288172

宁阳县:5612222 东平县:2821130

高新区:8938286 泰山景区:5369093

上一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下一条:医用耗材使用须知

版权所有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

医院地址:中国.山东.泰安.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邮政编码:271000

健康服务电话:(0538)6229999  急救电话:(0538)6237120

投诉电话:(0538)6236450(工作时间)(0538)6236901(午、夜间及节假日时间)

投诉邮箱:tyfytsb@163.com

鲁ICP备19027497号-1 

鲁公网安备 370992020000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