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按照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通知要求,对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个人负担费用补偿办法进行调整,目前已对符合条件的患病居民进行即时报销补偿。
按照规定,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参照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确定,2013年为1.1万元。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医疗费用的多少分段给予补偿,1.1万元至10万元(含)部分,按50%比例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补偿,个人年实际补偿限额为20万元。如泰山区居民左先生在我院住院治疗花费共62400.52元,去除自费项目和600元起付金后,其他部分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按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65%比例报销后,剩余35%个人承担费用为17210.21元,执行“1.1万元至10万元(含)部分,按50%比例补偿”规定后,左先生将获得3105.11元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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