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患者朋友:
您好,欢迎您来我院就医!根据市医保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对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付费方式进行调整,请您认真阅读:
一、适用人员
参加泰安市直及泰山区、岱岳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享受门诊慢性大病门诊就医资格的尿毒症透析治疗患者。
二、支付范围
参保患者在我院门诊透析发生医疗费用,包含常规使用的滤器、管道等医用耗材、常规使用的药品和透析液置换液等费用。
三、个人负担限额标准
项目 参保类型 血液透析 血液滤过 血液透析滤过 血液灌流
城镇职工 35元/次 60元/次 120元/次 210元/次
城镇居民 100元/次 140元/次 240元/次 380元/次
原规定透析患者600元/年的门诊大病起付标准不再执行。
四、就医须知
1、医保患者进行门诊透析治疗,每次就医只需交纳个人负担部分。
2、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其个人负担最高限额相应降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