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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零星工程项目管理的补充意见

发布时间:2011-11-04 浏览次数:

根据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和《招标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医院内部管理运行规范和实际工作中的经验做法,提出以下修改和补充意见,请各部门严格执行。

一、1000元以下的零星维修项目,仍然实行“零星工程审批单”制度。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实行“零星工程审批单”的项目,必须有书面的“工程材料价格审定表”,以保证工程结算的合理、有效。

三、1000元以上的维修、改造或安装项目,要有分管院长和院长签字同意的书面报告。必须进行招标、议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五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有院长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的纪要。

四、维修、改造或安装项目确定施工单位后,开工前必须签定“零星工程施工协议”。

五、无论零星维修、改造或安装项目的金额大小,都必须有“竣工验收证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共同对工程量计量,签署“工程施工项目收量表”。项目完工后,七日内必须进行验收;各种项目中有隐蔽施工内容的,必须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现场收量签证,否则责任自负。

六、各部门将维修、改造或安装项目的“竣工决算材料”准备齐全后,统一报审计科登记并审核。项目验收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必须报审。

七、经审计科核准的决算材料,由审计科送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八、各部门凭审计报告和施工单位发票,履行签字手续进行工程款结算。

九、本补充意见自下发之日起生效,与本意见不一致的管理办法,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未涉及的内容,按原有的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附件一 工程材料价格审定表.doc

附件二 零星工程施工协议.doc

附件三 竣工验收证明.doc

附件四 工程施工项目收量表.doc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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