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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科研

科研管理制度(2021修订)

发布时间:2021-10-29 浏览次数:

科研奖励办法

编号:

责任部门:科研科

制订时间:2020.1.23

修订时间:2020.12.17

第一章 总 则

为充分调动我院广大职工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奖励在科技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一步推动我院科技创新,鼓励多出成果,出高水平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科研课题奖励

第一条 由我院职工申报并获得立项的国家重点项目(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等)给予50万元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给予20万元奖励,国家自然科学青年基金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对申报未获国家自然基金委立项资助,但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给予0.3万元奖励,并列为医院的培养计划项目。

第二条 由我院职工申报并获得立项的教育部、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山东省科技厅等省部级科研项目,重大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科技攻关等同等级别的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青年科学家基金、博士后基金给予2万元奖励。

第三条 由我院职工申报并获得立项的教育厅、省卫健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泰安市科技发展计划等厅局级项目,给予0.5万元奖励。

科研课题必须按规定的进度进行,并按要求按时呈报进度报表。不能按时结题的课题,收回已发放的奖励。

第三章 科研成果获奖奖励

第四条 以“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科研成果奖,除上级奖励外,医院依据获奖的级别和等级给予奖励。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奖励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省部级一等奖奖励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厅局级(是指山东医学奖、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泰安市科技进步奖等同等级别)一等奖奖励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

第五条 以“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为第N(N≤5)署名单位获得的国家级一、二等奖,省部级一、二、三等奖,按第一条国家级、省部级相应奖金额度的1/5N给予奖励。

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按其最高奖项颁发奖金,不重复奖励。

第四章 发明专利奖励

第六条 以“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为第一专利权人获得的职务发明专利,专利内容与本人研究方向相关的,医院依据专利类型予以奖励。

第七条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包括其他国家授权的专利):发明专利奖励1万元/项,其它类型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每项奖励0.2万元/项。

第五章 著作奖励

第八条 我院人员为第一著者或第一主编的科研著作(不包括电子出版物),医院每年年底评选一次著作奖给予奖励,一等奖奖励0.5万元、二等奖奖励0.3万元、三等奖奖励0.1万元。

第六章 科研论文奖励

第九条 我院人员为唯一通讯作者或无通讯作者我院人员为首位第一作者的论文,研究内容与本人从事专业相符,作者署名单位为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院依据论文的不同层次给予奖励。

第十条 在国内正式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自然科学类论文(不包括简讯、摘要、书评、个案报道、病例讨论、译文、讲座、会议纪要及在增刊、专刊、论文集和非法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在中华医学会主办的中华系列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包括电子期刊),每篇奖励1万元,在北图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著,每篇奖励0.3万元。

在NSC母刊和NEJM、Lancet发表的研究论著,每篇奖励50万元。被SCI收录的论文,1分以上的,每分奖励1万元;1分以下及被EI(JA)、SCIE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6万元。

第十一条 论文有共同通讯作者的,按照第十条奖励额度的1/N奖励给我院通讯作者(N:共同通讯作者的署名单位数)。

第十二条 论文无通讯作者但有并列第一作者的,按照第十条奖励额度的1/MN奖励给我院排名最前的第一作者(M:我院人员在并列第一作者中的署名位次,N:并列第一作者的署名单位数)。

第十三条 通讯作者非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但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是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的,按照第十条标准的1/2LMN (M:我院人员在并列第一作者中的署名位次,N:通讯作者的署名单位数,L:第一作者的署名单位数)奖励给我院排名最前的第一作者。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科研立项以政府部门批准文件、任务书(或计划书)为依据;科研奖励以政府部门批准文件和获奖证书为依据。

第十五条 北图核心以当年北京大学图书馆发布的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 科研成果奖励工作每年进行一次,面向医院全体职工。实行个人申报制,每年年底由获奖第一完成人、专利发明人、著者(或主编)、论文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申报,每项成果只奖励一次。科研科负责统计、审核并公示。公示结束后报院领导审批,由财务处统一将科研奖励发放至申报人(以上奖励均为税前奖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泰医附院发[2018]70号关于印发《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科研项目经费匹配办法》的通知,以及山一大二附院发[2020]3号关于印发《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科研奖励办法》的通知,同时作废。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编号:

责任部门:科研科

制订时间:2020.12.17

第一章总则

笫一条 为鼓励科技创新,促进医院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山东 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 政厅等部门关于改革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42号)、教育部等《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于意见》(教科技(2020)1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鲁财税(2019)48号)、《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区(2020)1 28号)等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围绕医院职务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相关工作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国家技术交易管理部门、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笫三条医院科技成果转化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权或者出资比例;

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转化流程

第四条 医院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转化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医院科技成果转化,研究科技成果转化重要工作,决策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由分管科研的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科研科、人事科、医务处、护理部、财务处、纪委、审计科、国资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笫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转化办"),挂靠在科研科,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实施, 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初步解决意见和建议,办理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具体事务。

转化办主任由科研科负责人兼任,成员由科研科、人事科、医务处、护理部、财务处、纪委、审计科、国资办等部门负责人和医院法律顾问组成。

笫六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流程:

1.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有明确转化意向的,由成果完成人向转化办提出成果转化申请及初步方案。

2.转化办对成果完成人(团队)的申请、成果转化初步方案进行审核 ,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其中,拟交易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 式确定价格。

3.成果转化方案报转化领导小组批准后,通过协议定价方式确定交易价格的,需在医院内对科技成果名称、成果完成人(团队)、拟交易价格等重要信息进行不少于15日的公示后 , 签订书面合同。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或者拍卖定价的,交易或者拍卖成功后按照技术市场交易办法或者拍卖规定签订书面合同。

4.转化办、成果完成人(团队)根据有关规定,将合同在国家技术交易管理部门、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进行材料交接并执行合同。

笫七条 符合“三重一大”决策内容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事项及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经转化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医院党委会、院长办公 会集体决策确定。

笫八条 医院鼓励市场化运行的第三方机构积极参与医院的成果转化工作。对科技成果完成人无明确转化意向的,由转化办与第三方机构签订技术成果转化服务合同,提出转化需求,委托第三方机构处理相关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合作等事宜, 转化办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三方机构根据协议约定,可以从医院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技术服务报酬。

第三章权属与奖励

笫九条 对于成果完成人(团队)转化意愿强烈、权属权利清晰、承接对象明确、市场前景明朗的科技成果,可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可在成果转化前向医院提出赋权(医院与成果完成人成为共同所有权人)或长期使用权(不低于10年)申请, 并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经医院审批及公示后,双方以协议的方式约定转化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等事项 。

笫十条 对于未申请赋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成果,医院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 人员予以奖励,原则如下:

(一)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80 %的比例用于奖励。

( 二)以职务科技成 果作价投资实施 转化的 , 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80 %的比例用于奖励 。

(三)对发明人、共同发明人等在科技成果完成和转移转化中作出重要贡献人员(团队)的奖励比例不低于70%、不超过

95%。

笫十一条 医院对奖励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后,奖励收入直接发放到人(团队)。对科研团队的收益,团队负责人有内部收益分配权 。

笫十二条 成果完成人可申请将医院的奖励按照横向科研经费立项使用,或申请设立科研奖励基金,并按医院有关办法管理。

笫十三条 医院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 , 其个人所得税按国家有关减免、优惠政策办理。

笫十四条 成果转化收入除用于人员奖酬外,其余部分作为转化项目完成人(团队)的专项科研经费,用于转化项目的科技开发、科技成果 转化等相关工作 。

笫十五条建立完善激励科研人员从 事科技 成果 转化的考核评价体系, 将科技成果 转化作为科研 人员职称聘任、科研综合目标等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笫十六条 科研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 按照有关人事政策进行支持。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

笫十七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获取不正当利益、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收回所 获取利益。构成犯罪的,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笫十八条 私自泄露技术秘密、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技术成果,医院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笫十九条 转化领导小组及转化办人员应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成果完成人(团队)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除其在 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奖励以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

笫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医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讨论后确定,转化办负责解释。


青年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编号:

责任部门:科研科

制订时间:2014.9.30

一、资助目的

1.增强医院科研创新能力,发现培养青年人才,优化青年科研骨干成长环境,促进杰出青年人才脱颖而出。

2.帮助我院青年医师启动和开展科研工作,为青年医师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及其他省部级研究基金提供前期实验资助。

二、资助形式

1.本基金以科研立项的方式给予资助,资助经费来源于医院的人才培养专项经费。

2.基金每2年评选1次。每次资助15项,分为A、B二类。A类资助5项,每项经费2万元;B类资助10项,每项经费1万元;每年累计资助金额20万元。

3.项目研究期限为2年。

三、申报条件

1.35周岁以下,试用期结束后的本院职工(含医学院编制人员)。

2.具有硕士或硕士以上学位。

3.尚未独立承担科研项目或承担科研课题累计金额≤2万元。

4.三年内以第一作者在相关期刊发表1篇以上论著。

5.申请者应是项目实际主持人。

四、申请及基金评审、遴选程序

1.实行“自由申请,专家评审,公开竞争,择优支持”原则。

2.评选当年10月份开始申报。

3.科研科负责基金申报、评审和考核的组织工作。

4.申请者需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青年科学基金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申报条件复印件。

5.各科室主任负责对申请书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

6.科研科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7.聘请院外专家对申请书进行初审,筛选优秀课题入围二审,以答辩的形式聘请院内专家进行二审,最后按照所得分数的高低顺序进行资助。

8.报医院学术委员会审核,经领导审批后正式公布资助名单。

五. 项目管理

1.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和完成负主要责任,项目负责人所在科室主任要及时督促检查项目进展情况。

2.项目一经批准立项,应严格执行研究计划,不得擅自删减研究内容、更改研究方向和目标;如因研究工作实际情况,确实需要变更的须由项目主持人向科研科提出书面申请,科研科组织专家审核,报请医院学术委员会审批,批准后方可实施。

3.科研科对资助项目实施跟踪管理,获资助项目的经费分两次拨款,经费下发一年后申请人须填写中期总结报告,由科研科负责审核并给出考评意见,第二次拨款与否及金额以中期检查结果而定。

4.因各种原因造成项目无法按原计划进行的,应及时向科研科上交文字说明材料,科主任签字,经科研科审核、报分管院长同意后方可中止项目。

5.科研科享有本基金的最终解释权。

六、经费使用要求

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以实验所需试剂费、耗材费、实验动物费为主,可包括科研查新费、资料复印费、论文发表费、交通费等,不得用于与本研究项目无关的开支,同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部门的监督。

七、考核指标(获得项目之日起2年内)

设置中期和结题考核。形式为填写课题中期报告和结题报告上交院科研科评审。对完成较好的课题负责人,医院为其申报上级课题创造一切有利条件。对于考核不合格者,收回所拨所有经费,禁止项目负责人申报各类有限项申请要求的课题1年。

考核量化指标:

1.A类申请人达到下列要求之一者即为考核合格:

(1)成功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省自然科学基金或与研究方向相同的其他国家级、省部级科研课题。

(2)以第一作者发表与研究项目相关的SCI收录论著1篇。

(3)以第一作者发表与本研究项目相关的核心期刊论著2篇以上。

2.B类申请人达到下列要求之一者即为考核合格:

(1)成功申报地市厅局级科研课题。

(2)以第一作者发表与本研究项目相关的核心期刊论著1篇以上。

八、执行时间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

编号:

责任部门:科研科

制订时间:2012.2.20

修订时间:2018.5.10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管理,促进我院科研快出成果,出高水平的成果,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围

(一)列入上级有关部门及我院计划内(含医院青年基金)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应用性理论成果)

(二)少数计划外的重要应用技术成果,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研究具国内同类研究的先进水平;

2、技术上具有明显的创造性;

3、有一定范围的应用证明。

第二条下列科技成果不予申请组织评价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是指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研究的成果,其主要表现形式为论文。

(二)已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第三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评价申请。

第四条科技成果评价的形式

(一)会议评价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评价形式。

(二)函审评价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

(三)检测评价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第五条采用会议评价时,由组织评价单位或主持评价单位聘请同行专家7-15人组成评价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评价结论必须经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

第六条采用函审评价时,由组织评价单位或者主持评价单位聘请同行专家7-9人组成函审组,提出意见的专家不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评价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

第七条采用检测评价时,由组织评价单位或者主持评价单位指定经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我院一般不申请该评价方式。

第八条需要评价的成果,由个人提出申请,科研科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评价。

第九条申请科技成果评价,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一条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合同、计划书完成各项指标;

(二)不存在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名次排列的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三)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第十条申请评价的材料及表格一律用A4型号纸张打印。材料名称及所报份数如下:

1.山东省科技成果评价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函审评价时提供科技成果评价函审表一式10份。

2.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一式10份;

3.研究技术资料:(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前景和条件、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一式10份按以下顺序左侧装订成册;

4.研究工作总结;

(1)封面。内容包括:课题名称、任务来源及编号、承担单位(包括协作单位)、课题负责人姓名、工作完成时间等内容,用大号字标注于明显位置。

(2)目次。

(3)评价大纲(会议评价时提供)。

(4)研究工作报告(会议签定时提供)。

(5)研究技术报告(按正式论文格式撰写)。

(6)应用证明(包括已发表的论文、参加学术交流情况、单位试用或采用证明、推广应用效益证明等)。

(7)由授权的查新单位提供的查新检索报告。

(8)实验动物合格证明。

(9)研制的药品或仪器设备所依据的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10)其它相关材料。

(四)结题汇报、申请评价及会议评价过程中要提供实验原始记录,医疗器械的研制、开发类研究要提供样机、样品,有条件的可以做现场演示。会议评价时要将技术报告主要内容制成幻灯或投影片。评价技术资料应至少提前2天送达评价委员会委员。

(五)提供的查新报告内容要完整、规范,检索文献年限要求自查新之日起前推10年,检索策略应科学全面,检索附件中的密切相关文献应提供原始文献全文复印件,一般相关文献应提供文摘。

(六)评价大纲的内容包括:课题名称、项目来源及编号、评价依据、评价内容、评价程序、提交评价委员会的材料等。

(七)研究工作报告指单位分管领导或课题主要负责人对本研究基本特征的简介。主要说明研究工作的任务来源、主要研究过程、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主要研究结果、成果推广应用情况。研究中取得的支持、协作等内容,应避免与技术报告重复。

(八)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GB7713-87《科学技术报告编写格式》标准要求,研究技术报告的格式要求如下:

1.课题名称、课题组成员及承担单位。

2.摘要:指对技术报告的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

摘要应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应包含与报告等量的主要信息,一般应说明研究工作的目的、实验方法、结果和最终结论等,重点是结果和结论。一般情况下,中文摘要不超过300字。

3.关键词:是为了文献索引工作而从报告中选取出来用以表示全文主题内容信息款目的单词或术语,一般要求选取3-8个关键词。

4.正文:是核心部分,占主要篇幅,由于研究工作涉及的学科、选题、研究方法等有差异,对正文内容不做统一规定,但必须全面、准确、客观、详实。一般应有引言、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与结论等,要层次清晰、语言简炼,分析与结论科学性、逻辑性强。文中图表应简明、清楚并加标题,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5.参考文献。

6.附录:指为了整篇报告材料的完整,但编入正文又有损于编排的条理和逻辑性的内容。包括比正文更详尽的信息、技术,更深入的叙述,建议可以阅读的参考文献题录,对了解正文内容有用的补充信息等。

(九)评价证书需打印,所填内容要完整、准确。专家签字处要求手写体签名,评价证书签署主持评价单位及组织评价单位意见时,必须出示由评价委员会形成、主任委员签字的原始评价意见,以便核查。

第十一条在符合第九条的前提下,将第十条所规定的材料提前三周送科研科审查,审查合格后,课题主持人填写《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申请书》或《函审评定申请表》一式10份。科研科汇同课题组向上级有关成果管理部门汇报并由上级部门决定评价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严格限制评价会规模,除应邀专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外,课题组不得随意邀请其他人员参加,应由科研科根据情况决定。

第十三条成果评价后由课题组从课题费中支付评价费,课题经费不足者评价费自理。

第十四条成果通过评价后,由科研科负责办理成果的编号、登记等事宜。

第十五条我院参加的协作课题,评价后应向科研科报送二份全套材料备案。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冲突者,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原《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科技成果鉴定管理暂行办法》泰医附院发【2012】13号文件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科研科负责解释。


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编号:

责任部门:科研科

制订时间:1998.10.10

修订时间:2011.7.20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是增强医院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基础,是提高医院医疗、教学和科研水平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各级重点学科建设,规范重点学科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根本任务是优化资源配置,巩固和发展学科优势,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推动学科快速发展,促进医院医疗、教学、科研水平提高。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形成梯队合理的学术队伍,具备一定优势和配套合理的实验室条件,具有承担、参与重大科研项目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的能力,并在医疗、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逐步成为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开放型医疗、教学和科研基地。

第四条 重点学科分为国家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市级重点学科和校级重点学科。

第二章申报和评审

第五条 重点学科申报和评审每3年开展1次,以二级或三级学科为申报单位。医院鼓励相关学科(科室)交叉联合,共同申报。

第六条 校级重点学科的申报条件,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七条 市级重点学科的申报条件按照泰安市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 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和省临床医学中心的申报按照省卫生厅的有关文件执行。省教育厅重点学科的申报按照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国家级重点学科的申报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 管理组织

第十条 医院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是重点学科建设的管理组织。

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重点学科建设工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总体部署和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科学制定学科建设计划和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检查监督各重点学科的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学科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科研科是重点学科建设的管理和监督机构,负责重点学科的日常管理工作。医院将在人才引进、课题立项、设备配备、学术交流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和政策倾斜。

第十一条 各重点学科须成立由学科带头人任组长的学科建设小组,负责本学科建设的日常工作,建立切实可行的管理机制。

各学科学术带头人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硕士生导师资格,德才兼备,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富有开拓创新精神和组织协调能力,学术造诣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影响。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实行目标管理,鼓励竞争,优胜劣汰,滚动建设。

第十三条 重点学科应有三个及以上明确、稳定并具有特色和优势的研究方向,学科人员所从事的科学研究应紧密结合学科的研究方向,所培养的研究生应结合学科研究方向进行培养,与学科研究方向不一致的课题原则上不给予立项和资助,与学科研究方向不一致的研究生课题原则上不准开题。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必须明确学科总体学术水平、发展目标,列出逐年建设目标和量化指标。科学制定每年度阶段目标和周期建设总体目标,并根据评价体系进行自我考评。

第十五条 重点学科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科带头人拥有学科内部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把握学科发展方向,确定主攻目标,带领全体成员走在学科发展的前沿,力争在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标志性成果;注意选拔和培养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形成结构合理的学术队伍。在建设周期内学科成员所取得的成绩(含立项课题、发表论文、出版专著、鉴定课题、科研获奖、申请专利等)归学科所有。

第五章 目标管理

第十六条 医院根据重点学科等级和医院发展要求,分别向各重点学科提出周期目标和年度目标。通过重点学科建设,培养一批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提高科研水平和科研创新能力,促进科研成果向临床应用转化,形成特色诊疗项目和特色专科。

第十七条 校级和市级重点学科除完成医疗、教学任务外,还应完成以下具体目标:

(一)每年至少申报并获批厅级以上课题1项,或获得厅局级以上科技奖1项;

(二)每年至少在核心期刊发表第一作者论文5篇以上;

(三)每年至少举办省级以上学术活动或省级继续教育项目1次;

(四)每年至少获得医院新技术新项目奖1项。

第十八条 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除完成医疗、教学任务外,还应完成以下具体目标:

(一)要求在一个建设周期内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二等以上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1项或省部级三等奖(含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第一名)1项。每年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0篇以上(论著要求8篇以上,其中必须有本专业中华级临床论著1篇或有SCI期刊论文1篇),每年至少申报并获批省级以上课题1项,或获得厅局级课题3项;

(二)每年至少举办省级以上学术活动或省级继续教育项目2次或举办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1次;

(四)每年至少获得医院新技术新项目奖2项。

第十九条 各级重点学科经过3年建设,应达到该级重点学科建设要求的预期目标,并取得较明显的标志性成果。

院级或校级重点学科经过3年的建设,应达到省级重点学科申报条件指标。

省级重点学科经过3年的建设,应达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评估标准并通过评估验收,创造申报上一级重点学科的条件。

第六章 经费及管理

第二十条 重点学科经费的来源主要有上级主管部门拨款、医院匹配经费、横向学科建设经费及学科自筹经费等。

对重点学科,上级有拨款者医院按上级拨款1:1的比例给予配套经费;没有拨款者由医院拨款建设。建设经费标准为:省级重点学科每年10万元,市级和校级重点学科每年6万元,市特色专科每年2万元。

医院建立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管理账户,经费按年度下拨。

第二十一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仪器设备费,是指用于重点学科建设所需仪器设备的购置、安装、运输以及相应配套软件费用等。

(二)实验室修缮费,是指用于改善实验室条件的修缮费用。

(三)科研业务费,是指以申请省部级以上课题为目标的前期预研经费,以及从事本学科有前景的重大科研课题的补充费用等。

(四)图书资料费,是指购置本学科所需的有关图书、杂志、资料检索等费用。

(五)人才培养费,是指用于学科业务骨干在科研项目上所需的进修和培训费等。

(六)学术交流费用,是指用于承办学术会议、邀请本学科知名专家讲学及参加学术会议的费用等。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需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避免重复,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专款专用。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学科带头人按计划支配使用,同时须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重点学科的经费报销按医院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检查评估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以3年为1个周期。每年进行1次年终总结检查及量化考评,每3年进行1次验收评估。

对完成学科建设任务,达到评估标准的重点学科,滚动进入下一期建设;对管理不善,达不到学科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要求者要予以告诫,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更换学科带头人;年度检查不合格者,限期整改,并暂停拨付下一年建设经费。

第二十四条 医院对完成学科建设任务,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科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重点学科在年终时应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内容包括科研项目、论文发表、成果获奖与转化、研究生培养、学术队伍建设、学术协作与交流、实验室建设、经费使用等情况,以及主要经验、存在差距和为缩小差距拟采取的措施等。

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在听取汇报、实地检查的基础上,向医院汇报,指导和帮助解决学科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医院科研科。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制度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图书馆管理制度

编号:

责任部门:科研科

制订时间:

修订时间:2009.9.14

一、图书馆图书借阅规则

为配合和满足医疗、教学、科研和广大职工的需要,加速书刊的流通与妥善保管,特制定本规则:

(一)馆藏的使用借阅范围

馆藏书刊专供本院职工使用,对外只限馆际互借。阅览室所藏书刊,不外借,必要时协助复印复制。

(二)借书证、阅览证的办理和使用

凡办理借书证的职工,副高及副高以上职称的交六张一寸免冠照片,副高以下职称的交四张1寸免冠照片。

本院职工凭院人事部门及所在科室介绍办理借书证。

借书证要妥善保管,不得外借,若有遗失,一般不予补发,特殊情况需补发的,需交成本费和手续费。证件遗失需及时向图书馆声明,否则,不得办理借阅、查阅手续。

本馆图书一律凭借书卡借阅,一卡只限一册。借书时须持借书卡方可借阅,否则,不得办理借阅手续。

借书证遗失需补发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图书馆同意方得补发。若原证卡找到应立即交回补发的证卡,否则按冒领证卡论处。

领有借书证的人员离职时,须将所借图书及手中的证件全部交回图书馆,经图书馆盖章证明后方能办理离职手续。否则,所借书刊由介绍领证部门负责索还或赔偿损失。

(三)书刊借阅

1.限借册数:副高及副高职称以上的人员限借六册,副高职称以下的人员限借四册。

2.借阅期限:中文医学、科技类图书限期六个月,外文图书限期三个月,文学艺术类图书一律限期两周,如到期无人借阅可续借一次。现刊杂志借期两周,到期无人借阅可续借一次;精装本借期三个月,如到期无人借阅可续借一次。

3.所借图书若已全部借出,读者可在借阅处办理预约手续,图书还回可优先借阅。

4.逾期罚款:逾期不还者停止借阅并按规定罚款,因工外出时间超过六个月,应在外出前将所借图书还清,六个月内因公外出未能及时还书者,有所在部门出示证明可酌情处理。

5.借出书刊如遇教学、科研之急需,图书馆有权随时收回所需书刊,不得拖延,否则从通知后的第二天起按逾期罚款处理。

(四)馆际互借:

1.凡读者特别需要而本馆又未收藏的书刊资料,读者可提出申请,有本馆介绍到有关图书馆借阅或复印,也可有图书馆办理馆际借阅或复印,有关事项按对方图书馆的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委托单位或个人负责支出。

2.外单位来人来函向我馆进行馆际互借或查询、复印文献资料时,我馆凭介绍信或通用借书证接待,在不影响我院职工需要的情况下按我馆规定,热情协助办理。

3.按馆际借书证或介绍信借阅的书刊逾期不还或丢失的,由该证或出具介绍信的图书馆负责赔偿。

二、图书借阅中遗失或逾期不还的规定

(一)本馆实行图书借阅逾期罚款制度。外借图书超过借阅期,每册图书每超一天罚款0.20元;擅自将阅览室图书携出室外者, 视其情节每段时间(半天为一段)罚款2.00元以上。

(二)有读者预约的图书,过期一周后按每天1.00元计算过期罚款。

(三)读者到外地出差、学习,未能按期归还所借图书,须由所在科室书面证明,口头说明无效。

(四)读者遗失图书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向借书处报告,并赔偿原书。超过应还日期,如无法赔偿原书则视所遗失图书的情况,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赔款:

1.丢失图书赔偿标准:

图书赔偿:无论中外文图书全部按原书+20元赔偿;若无法购得原书,一般图书按原价的2-3倍赔偿;医疗必须参考书或复印本少的参考书按书价的3-5倍赔偿;遗失多卷书之一按整套书价赔偿;贵重稀缺书刊按原书价格的5-10倍赔偿。

期刊赔偿:当年出版的期刊,丢失一期按全年各期之和赔款。合订本刊如有复本,按出版时间计算,参照图书的赔款倍率计赔。

2.赔款后,读者又找回原书,所赔款项可如数退还本人,从赔款之日起计算过期罚款。如超过应还日期仍不还书也不办理赔偿手续者按逾期处理。即在赔偿原书的同时,追缴逾期罚款。

(五)读者在书刊上涂抹或勾点、污损图书,每损坏一页赔款0.5元。如损坏严重,必须赔偿原书,无法赔偿原书,按遗失图书条款处理,同时处以5.00元以上罚款。

(六)读者撕毁书刊,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赔偿。损坏严重者,必须赔偿原书。无法赔偿原书按遗失图书规定处理,同时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并通报所在科室。情节严重者报医院从严处理。

(七)偷窃书刊者,一经发现即处以每本50.00元以上罚款或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停止借书权六个月至一年,并收回借书证;责令本人写检查,在图书馆张榜公布进行批评, 情节严重者报医院从严处理。未办理借阅手续,将书刊携出图书馆者,均按偷书论处。

(八)对赔偿、罚款拒不交纳者,由本馆通知财务部门从工资中扣除。

(九)遇有特殊情况,由图书馆根据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三、图书馆入馆注意事项

1.读者凭本人的有效借书证进入图书馆。

2.保持图书馆安静,禁止在馆内喧哗或朗读,入馆后请将手机调至震动档。

3.图书馆是重点防火单位,严禁在馆内任何地方吸烟、用火。

4.保持馆内清洁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

5.爱护馆内设施设备,严禁随意涂抹刻画和破坏设备。未经许可,禁止在馆内张贴或散发广告 及其他宣传品。

6.维护馆内秩序,不用物品抢占阅览座位,不得随意挪动阅览桌椅。

7.进入图书馆应注意言谈举止文明大方,衣装整齐,禁止穿背心、运动短裤、拖鞋入馆。

8.禁止在馆内进餐、吃零食等。

9.自觉遵守本馆的各项规章制度,支持工作人员按章办事。

10.对违反上述规定者,任何人都有权进行制止和批评,情节严重者由图书馆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四、阅览室管理规定

1.读者不得携带书包和个人书刊进入阅览室及书库。

2.读者每次在架上取书刊阅览不得超过3册,阅毕按阅览室规定放回。

3.读者对刊物要爱护,不得随意涂改、损坏。阅览室内所有刊物仅限于馆内阅览,一律不外借,严禁将刊物私自带走,否则,按损坏、窃书等有关规定执行。

4.保持室内安静,不得喧哗,严禁在阅览室内打手机,避免防碍他人。

5.保持阅览室内清洁,废弃物放入小纸篓,禁止在桌椅上涂写刻画。

6.医务人员禁止穿隔离衣进入阅览室。

五、电子阅览室管理规定

1.本阅览室仅限医院职工使用,其他人员不得入内。

2.本室连网微机只能进行医学文献的查询、检索、资料下载等;为提高微机利用率,不得在阅览室微机上进行文字处理。

3.本室上网微机已在公安局备案并装有检测系统,所有上网及其它操作均纳入监控范围,所有上机人员必须认真登记上机时间备查。

4.严禁在校园网上进行迷信、色情、赌博等一切违法活动,严禁游戏、聊天,严禁在微机上进行除查询资料以外的任何操作。

5.不得私自将软盘、光盘带入本阅览室使用;如需下载医学文献、资料,需工作人员对所带软盘进行杀毒后方可使用。

6.爱护机器设备、注意公共卫生、遵守公共秩序,禁止吸烟、会客、吃零食,不得大声喧哗。违反上述规定者,严格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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