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加入收藏

信息公开

首页 > 行风建设 > 正文

病人的权利与义务

发布时间:2013-06-05 浏览次数:

  病人的权利
  1、不分种族、肤色、阶级、男女、老幼、政治与经济地位、智力状况、均有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
  2、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不得歧视、遗弃、侮辱等。尤其是对严重缺陷、残疾者以及性病、艾滋病患者,更应当注意其人格权的保护。
  3、知情同意权。医师有义务如实介绍病情、医疗措施及医疗风险,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4、隐私权。即私生活秘密权,如公民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生理缺陷、恋爱婚姻、家庭状况、个人日记、生理缺陷、传染病、性病、家族性遗传病等。
  5、自主权。完全行为能力人应以本人意愿为准,当父母、配偶同病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尊重患者本人意愿。但是病人的自主权不得干预医师的独立处置权。
  6、拒绝治疗权。
  7、有获社会自助的权利。
  8、有对医疗机构的批评建议权(无监督权)。
  9、有因医疗事故所造成损害获得赔偿权利(包括请求鉴定权、请求调解权、诉权)。
  其他权利包括: 
   ①知情权;②病案资料复印权;③共同封存与启封权;④共同委托鉴定权;⑤申请再鉴定权;⑥随机抽取专家权;⑦申请回避权;⑧陈述与答辩权;⑨请求调解和处理权;⑩请求赔偿权(诉权)。

  病人的义务
  1、有如实陈述病情的义务。
  2、 有配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一切检查治疗的义务(遵守医嘱的义务)。
  3、有按时、按数支付医疗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的义务。
  4、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及人格尊严的义务。医患之间、患者之间都应互相尊重。不应轻视医务人员及其他病人,要尊重他们的人格,更不能打骂、侮辱医务人员。
  5、有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与规定的义务。病人要协助医院控制和减少噪音、保持清洁安静、不吸烟、减少探亲来访人员等;有义务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
  6、有不影响他人治疗,不将疾病传染给他人的义务。
  7、有爱护公共财物的义务。
  8、有接受强制性治疗的义务(急危病人、戒毒、传染病、精神病等)。
  9、病愈后有及时出院的义务。
  10、有协助医院进行随访工作的义务。

上一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下一条:医德医风考评实施办法

版权所有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

医院地址:中国.山东.泰安.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邮政编码:271000

健康服务电话:(0538)6229999  急救电话:(0538)6237120

投诉电话:(0538)6236450(工作时间)(0538)6236901(午、夜间及节假日时间)

投诉邮箱:tyfytsb@163.com

鲁ICP备19027497号-1 

鲁公网安备 370992020000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