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特殊气体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一、更正内容:
原公告资格要求:
1、(1)供应商为生产或制造商的具有有效的资质《气瓶充装许可证》。
(2)供应商为经销商的需提供其所代理制造商的相应证照,和经销商自身持有的资质《气瓶充装许可证》。
更正为:
1、资格前置条件:
本项目涉及的高纯二氧化碳、高纯氮气、高纯氩气生产厂家与经销商无需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本项目涉及的标准气、混合气的气瓶充装(含灌装、分装)行为,必须由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单位实施,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须覆盖所充装的气体品种。
2、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为气体生产厂家(自行充装)必须提供本单位有效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充装设备、人员及操作规程须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及相关国家标准。
(2)供应商为经销商(不自行充装,仅转售),若供应商自身不从事任何气瓶充装或分装作业,则无需持有《气瓶充装许可证》,但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提供气源(仅标准气、混合气)生产厂家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厂家公章);②出具书面《承诺函》,明确声明“本企业不自行充装本项目标准气、混合气任何气瓶,所有气瓶均为原厂灌装成品,直接转售”。
(3)供应商为经销商(涉及自行分装或二次充装)
若供应商从大瓶分装至小瓶,或对气瓶进行任何形式的再充装操作,则必须自行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并提供该证书。
二、联系方式:
产品咨询:0538-6236705
报名咨询:0538-6236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