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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纪检监察监督事项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17 浏览次数:

各党总支、党支部,各部门、各科室:

现将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纪检监察监督事项备案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

第二附属医院委员会

2019年7月2日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

纪检监察监督事项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校(院)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督工作,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中央纪委、省纪委深化“三转”、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要求,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细则》《关于加强校(院)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检查的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校(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纪检监察监督事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招标采购、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干部选任、职称评聘、招生录取、后勤管理、资产管理等,以及其他需要监督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建立再监督机制。厘清校(院)纪检监察机构与监督事项备案部门和单位的关系,转变监督方式。备案部门和单位对其业务工作负有自我监管职责,承担监督事项的主体责任;校(院)纪检监察机构不参与备案部门和单位的具体业务监督工作,只负责对监督事项的程序性、公开性、公平性以及备案部门和单位的业务自我监管情况的监督,形成监督的再监督机制。对反映备案部门和单位业务工作的违规违纪问题,校(院)纪检监察机构组织调查核实,开展专项监督。对调查核实违规违纪的问题,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条备案方式:根据不同监督事项分为事前报备、事中报备和事后报备。

第五条报备的主要内容和时间

(一)事前报备事项

1.经校(院)党委集体研究决策的“三重一大”相关事项。备案内容:主要是相关工作的具体内容、论证情况、有关方案、决策程序等。

由主办部门或牵头主办部门在具体实施前报备。

2.经校(院)行政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备案内容:事项的主要内容或方案、论证情况、决策程序等。

由主办部门或牵头主办部门在具体实施前报备。

3.财务管理工作中,超出年度预算经费、其他专项资金等经费使用事项。备案内容:项目立项、资金数额、资金用途、论证情况、分配方案、决定程序等。

由资金使用主办部门及财务处在具体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内报备。

4.干部选任、职称评聘、人员招聘、人员调配、津(补)贴发放等事项。备案内容:工作方案、决定程序等。

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在相关工作正式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内报备。

5.项目建设、后勤管理事项。备案内容:项目名称、参建单位(设计、勘察、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名称、合同主要内容等。

由基建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在正式施工前五个工作日内报备。

6.5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服务类、货物类以及工会福利等所有公费项目的招标采购项目。备案内容:项目立项的程序性材料,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招标方式、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开标时间、预算资金等。

由项目主办部门及招标办公室在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前五个工作日内报备。

7. 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录取工作,校(院)承担的国家性考试等工作。备案内容:工作方案。

由研究生处、教务处等单位在各类工作方案公布的同时报备。

8.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备案内容:有偿使用事项的审核和报批程序等。对于利用空闲时间临时有偿使用的场所需报备有偿使用办法,并且每半年集中报备一次使用及收入情况。

由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及相关主责单位报备。

(二)事中报备事项

各类报备的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影响正常进程、事关校(院)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以及各类突发事件,主责单位应即时报备。

(三)事后报备事项

校(院)年度预、决算报告;校(院)内各类审计报告。于工作完成后一周内报送。

第六条备案主体责任:备案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纪检监察监督事项报备重要性的认识,强化主体责任意识,根据工作流程梳理并查找廉政风险点、制定内控措施,强化内部监督。备案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报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报备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要将责任落实到人,各级责任人要分别在《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纪检监察监督事项备案表》上签名,加盖公章,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切实做好备案工作。

第七条校(院)纪检监察机构办公室收到备案材料后,及时整理归档备案,同时要加强对报备事项的监督。常规监督事项由纪检监察机构有关室有针对性地选择重点环节开展监督;重点工作和重大事项的监督,由纪检监察机构办公室报纪委书记审示。

第八条校(院)纪检监察机构应加强对监督事项的监督管理,指派专人参与需要监督的事项。派出的监督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做好监督记录,提出具体的监督意见,包括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及纠正的问题、提出的建议、监督的基本结论等方面情况,并及时将监督意见与备案部门和单位进行沟通。对校(院)纪检监察机构提出的意见,备案部门和单位无正当理由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九条对出现不如实报备、不按时报备等问题的主责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条备案材料是纪检监察监督的基础,也是对报备事项出现问题后执纪问责的重要依据。纪检监察机构办公室建立和完善监督事项报备档案,统筹做好各备案部门和单位备案事项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对备案事项分门别类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存查。

第十一条校(院)属独立法人单位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校(院)纪检监察机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山一大二附党发[2019]3号关于转发《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关于印发纪检监察监督事项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doc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纪检监察监督事项备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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