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总支、党支部,各部门、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行风建设,促进廉洁行医,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的通知》(国卫医函〔2021〕169号)和山东省卫健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专项行动(2021-2024年)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卫医字〔2021〕11号)精神,按照我院《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工作方案》(山一大二附党发[2022]11号)工作要求,经研究,制定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医务人员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1.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医务人员管理制度(试行)
2.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医务人员预约登记表
3.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和诚信档案
4.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2023年2月14日
附件1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医务人员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行风建设,促进廉洁行医,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业务人员的行为,根据国家卫健委、山东省卫健委关于廉洁从业专项行动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信息化软件等生产经营企业聘请的在医院从事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产品商业推广的工作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和技术人员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医务人员,主要指医院内与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管理使用有关的人员。
第四条 医药代表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商业推广活动,应在医院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相应职能部门登记建档并统一管理。原则上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商业推广活动。
第五条 医药代表在医院进行登记建档,应当包含如下事项:
(一)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
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
(三)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
第六条 医院实行“三定三有”(“定时定点定人”“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管理制度。医药代表须提前在医院网站下载《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医务人员预约登记表》与相关职能部门预约,各职能部门应对其身份进行复核并备案。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现实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未预约直接入院的医药代表必须到相应职能部门填写《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医务人员预约登记表》登记备案。对未登记、不予登记或者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职能部门每周设立接持日进行接待。
第七条 医药公司业务人员严禁在门诊陪诊,严禁在正常工作时间干扰临床工作。
第八条 医院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记录档案,记录有关企业的诚信守规行为和违规行为。
第九条 纪委办公室应会同医务处、门诊部、纠风管理办公室、保卫科、医学装备部、药学部、物资采购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不定期深入病房、门诊、医技科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检查,如发现医药代表违规开展活动的,立即劝离并保留证据,记录备案。
第十条 医务人员违规接待医药代表,产生不良后果的,经核实,由纪委办公室约谈涉事工作人员、科室负责人;情节严重的,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取消当年度所有评优评先资格;涉嫌严重违纪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医院纪委或上报校(院)纪委开展组织调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信息化建设、基本建设、物资采购等宣传、推广的业务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医务人员预约登记表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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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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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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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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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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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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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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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产品或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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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院事由: |
产品或项目介绍内容:(简明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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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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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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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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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代表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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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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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请将接待登记表提前三个工作日报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预约并备案,多人来访的需另填写信息(一人一表)。
附件3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和诚信档案
备案号: No.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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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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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照片) |
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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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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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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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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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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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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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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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与本院有业务往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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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司)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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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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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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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门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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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类别、品种或推广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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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相关产品: (用Excel表格列出产品名称、规格、剂型、产地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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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
诚信记录: (由医院相应职能部门填写) |
备注: 与本院有业务往来的医药代表均要备案登记,未备案的一律不予接待。
附件4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为落实国家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要求,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杜绝医药耗材购销领域中的“回扣”和“提成”等不正之风,积极配合贵院(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做好医疗服务工作,维护本企业的信誉和形象,作如下承诺:
一、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生产和经营企业的营销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有违纪违规行为。
二、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生产和经营企业要严把供应质量关,确保所供药品和器械的质量,按采购合同要求供货。
三、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生产和经营企业及营销人员不得以回扣、提成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促销;不得以旅游、考察、宴请等各种名义和形式进行促销;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物品等,或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医药代表不得进入医药有关科室及诊疗场所向医师、药械人员、部门及领导推销产品;不得向医院工作人员查询药品耗材的进、销、存量和使用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式统计处方。
五、需要举行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的宣传、学术讲座、会议、外出学习和参观等活动时,必须报医院相应职能部门备案,由分管院长和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不得私自邀请医院职工参加上述活动。
六、给医疗机构的捐赠,保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七、必须积极配合医院对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购销中有无商业贿赂的调查。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我们愿意接受停用、取消中标资格、记入企业及医药代表诚信记录档案、纳入医院“黑名单”等,直至停止业务往来,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其他处理。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医院相应职能部门和经营单位各留存一份。
公司名称: (加盖公章) 联系电话:
经销企业承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 山一大二附党发[2023]5号中共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委员会关于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医务人员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