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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规定

发布时间:2012-04-14 浏览次数:

一、最高支付限额

统筹金支付限额,是指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总额(不含统筹外项目的费用),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二、住院医疗待遇

1、参保居民在三级医院住院治疗起付标准为600元,符合统筹金支付的医疗费,支付比例为60%,低保、重残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再按照起付标准降一半,支付比例提高5%的办法补助。成年以上居民连续缴费达到3~5年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连续缴费6~10年的,提高2%;连续缴费11~20年的,提高3%;连续缴费21年以上的,提高5%。

2、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4个病种,一个医疗年度内在定点医院多次住院治疗的,仅执行最高级别医院一次的起付标准。

三、门诊慢性大病统筹医疗待遇

1、门诊慢性大病暂定以下17种: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精神病、结核病、糖尿病、冠心病、肺源性心脏病、类风湿病、慢性病毒性肝炎、脑出血、脑梗塞、再生障碍性贫血,股骨头坏死、系统性红斑狼疮。

2、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病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为甲类病种,其他12种门诊慢性大病为乙类病种;甲类患者一个医疗年度内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600元以上部分,按相应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支付,统筹基金补助限额每人每年3万元;乙类患者一个医疗年度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600元以上部分,按60%的比例支付,统筹基金补助限额为每人每年2500元,患两种以上门诊慢性大病的最高限额为3000元。

3、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因患病发生住院和门诊慢性大病两种情况时,其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不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四、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参保居民在缴费期内及时足额缴费的,从次年1月1日起可享受门诊统筹医疗待遇,在本人选择的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一个医疗年度内未成年居民、成年以上居民的支付限额为100元、200元,支付比例50%。

五、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

在校学生发生的无责任人意外人身伤害事故、其门诊、急诊费用,统筹金按50%补助,每个医疗年度最高补助5000元。全残或死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0元、15000元。

六、生育医疗待遇

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实行限额结算。限额标准为在定点生育医院住院分娩剖宫产1500元、顺产1000元,在非定点生育医院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定额的60%支付。低于限额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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