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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务公开

本单位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14-12-03 浏览次数:

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三重一大”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保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规定和学校党委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健全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努力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根据《泰山医学院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医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全院职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指示、决定;

2.医院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定和调整,含办院方向、发展思路、服务宗旨、服务理念、院训,学科和队伍建设规划、科研规划、建设规划等;

3.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工作;

4.医院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出台,规章制度的废改立,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分配制度改革、财务改革、后勤改革、机关改革,以及工资、住房、职称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与分配方案的制定与调整等;

5.医院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

6.医院年度预决算的制定和调整;

7.医院人才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8.医院学科、专业,党政机构以及岗位的设置与调整,人员编制等;

9.重大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0.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1.医院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2.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13.其他应当由医院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是指医院中层副职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医院中层(包括行管后勤正副科长,教研室正副主任,临床、护理、医技科室正副主任、正副护士长),党总支、党支部书记的推荐和任免;

2.全国、省、市、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省、市参事、省侨联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3.院级奖惩事项的审定,院级以上先进集体或个人推荐人选的确定;

4.干部职工的党纪政纪处分;

5.其他需要医院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医院规模条件,医疗、服务质量与水平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基本建设项目及5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

3.不动产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大宗物资采购等,土地、房屋以及大宗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转让、处置等;

4.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5.医院大型庆典等重要活动事项;

6.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医院规定的党政领导人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1.医院100万元以上的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2.医院年度预算内项目增减20万元以上的项目资金使用;

3.未列入年度预算的5万元以上的项目资金使用;

4.用于医院事业建设的大额投资、融资项目;

5.医院对外重大合同的审批、签订;

6.受赠的大额资金及物件的使用方案;

7.医院各类经济实体非经营性5万元以上的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8.其他需要医院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凡属决策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班子成员分工负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三)坚持科学、民主、依纪依法、集体决策的原则。要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切实在法律和党内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基本程序

严格按照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和《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启动会议程序,并认真做好会前、会中及会后的各项工作。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和碰头会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决定。集体决策的会议形式有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和党政联席会议等三种主要形式。

(二)“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决策前,应由分管领导提出初步设想并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研究、论证协商,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进行充分酝酿。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三重一大”具体事项时,应事先听取有关专家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三)提请决策事项应按照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等规定提出,议题须经医院党委书记或院长审阅并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

(四)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坚持一事一议、逐项表决。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五)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采取表决制。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医院纪委主要负责人参加党委会,监察室主任列席院长办公会。

(六)参与议事人员范围:依据会议内容及有关规定,召开相应会议。党委会议的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党委办公室主任及院长办公室主任,必要时相关职能部门也可列席参加。党委扩大会议的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及根据会议内容需要扩大参加人员;院长办公会参加人员为院长、副院长、院长办公室主任,必要时党委书记、副书记列席参加,其他列席人员根据需要由有关领导决定参加;党政联席会议人员为党委正副书记、正副院长、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党委办公室主任、院长办公室主任。会议可根据需要分别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所议事项按照规定,需要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回避的,有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自觉回避。

(七)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遇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的,主要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通报。

(八)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五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执行与监督检查

(一)决策的组织执行

1.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2.负责决策执行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领导及具体承办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决策落实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3.“三重一大” 决策事项的实施和完成情况纳入责任部门或人员年度考核内容,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决策的监督检查

1.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通过会议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院领导班子定期向上级报告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情况。

2.院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将监督检查情况与院领导班子沟通,并提出纠正建议。

3.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跟踪督查,督查情况应及时向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报告。同时,按照党务公开、院务公开相关规定,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 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医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的;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4.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6.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明确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三)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重点岗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轮岗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岗位的管理,推进医院的建设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点岗位负责人是指医院的人事科、财务处、基建科、医学装备部、物资采购、药剂科、国资等部门、科室的主要负责人。

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是指医院负责采购、招标、现金会计、出纳和有“统方”权限的相关人员。

三、重点岗位负责人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必须要求政治素质好、具有从事该岗位必须的资质条件。

四、医院重点岗位负责人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在同一岗位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任满2届应当交流或转岗;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延任1届,但任期最多不超过3届。

五、医院重点岗位负责人上任伊始必须与医院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严格执行医院纪检监察纠风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医院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医院重点岗位负责人离岗前必须做好离岗审计工作。离岗与接岗人员做好工作交接,形成书面材料,双方签字,报分管院领导确认签字后方可离任。离岗后再次聘任原岗位的,必须间隔6年以上。

七、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在同一岗位工作一般不得超过3年,确因工作需要继续留任的,最多不超过6年。轮岗前,与接岗人员做好工作交接,形成书面材料,双方及部门、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离任。

八、重点岗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岗位工作纪律,不得违反规定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工程建设等医院一切经济往来过程中经销商的宴请、礼金、礼物等。违者,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制度由纪委、党办、人事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医德医风考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全院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对医务人员规范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卫生部《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及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鲁卫发〔2008〔63号,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医务人员是指全院医师、护士及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医德考评应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医务人员医德考评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院党委、行政负责全院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

第二章 考评组织

第六条 医院成立医德考评委员会,负责全院医德考评工作。科室成立医德考评小组(至少三人),负责本科室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工作。

第七条 医德考评委员会组成应包括院领导、人事、纪检监察、党务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医生、护士、医技等医务人员代表。

第三章 考评内容

第八条 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救死扶伤,恪尽职守。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职业道德素养,认真贯彻党的卫生工作路线、方针、政策,树立“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忠诚卫生事业

2.爱岗敬业,勤奋工作,认真履行医师、护士职责,一丝不苟地做好各项业务工作,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二)尊重患者,保守医秘。

1.对患者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贫富、平等对待,不得歧视

2.尊重患者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

3.在开展应用新技术和有创诊疗活动中,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三)文明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1.以病人为中心,时刻为病人着想,关心、体贴病人,做到热心、耐心、爱心、细心,态度和蔼,服务用语文明规范,工作细致,着装整齐,举止端庄。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平等相待,一视同仁,严守医秘,真诚可信。

2.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并善于与患者的交流和沟通,对患者的疑问、咨询耐心解答、解释,自觉接受监督,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3.正确对待患者及其家属的投诉,耐心做好解释说明,主动争取患者及家属的理解、谅解和配合,避免产生或激化矛盾纠纷。

(四)遵纪守法,廉洁行医。

1.严格执行各项医疗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规范检查,规范用药,因病施治,高度负责,提高医疗质量和护理质量,防范医疗差错,杜绝医疗事故。

2.在医疗活动中不收受、不索要患者及其亲友的财物。

3.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回扣以及其它不正当利益,不以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和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为由,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

4.不开具虚假证明,不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伪造或违反规定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反规定鉴定胎儿性别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

(五)因病施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1.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用药指南,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2.认真落实有关控制医药费用的制度和措施。

3.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不多收、不漏收、不乱收和私自收取费用。

(六)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和谐共事。

1.积极参加医院和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及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医疗活动。

2.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虚心听取上级及同事、同行的意见建议,互相学习,持续改进,真诚协作,共同进步。

(七)严谨求实,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1.积极参加在职培训,刻苦钻研业务,熟练掌握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2.增强责任意识,防范医疗事故。

第四章 考评方法与管理

第九条 医德考评应分为自我评价、科室评价、群众评价、院考评委员会评价四个步骤。

第十条 自我评价。医务人员各自根据医德考评的内容和标准,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表现,实事求是地行自我评价。

第十一条 科室评价。在医务人员自我评价的基础上,以科室为单位,由科室考评小组根据个人日常的医德行为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群众评价。在自我评价和科室评价的基础上,将医务人员的自我评价和科室评价结果在科室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征求群众对个人评价及科室评价的意见。参与群众评价的人员应包括本科室职工和住院病人、家属等社会人员。

第十三条 院考评委员会评价。院考评委员会根据自我评价、科室评价和群众评价的结果,将日常检查、问卷调查、患者反映、投诉举报、表扬奖励等记录反映出来的具体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对每个医务人员进行评价,填写《山东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表》,作出医德考评结论并填写综合评语。

第五章 考评结果

第十四条 医德考评结果分为考评得分和考评等次两部分。

第十五条 考评得分由个人、科室和院考评委员会根据《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医务人员医德考评方案》,结合每个人的实际工作表现进行打分。

第十六条 考评等次由个人、科室和院考评委员会根据考评得分及群众评价结果确定。考评等次分为四个等级: 优秀、良好、一般、较差。

第十七条 医德考评优秀等次的医务人员应做到: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工作中文明服务,充分尊重患者权利,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因病施治,服务规范,遵纪守法,廉洁行医,患者、同事评价优秀。

医德考评被确定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占本科室考评总人数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

第十八条 医德考评良好等次的医务人员应做到: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工作中注意文明服务,尊重患者权利,因病施治,服务规范,遵纪守法,廉洁行医,患者、同事评价较高。

第十九条 医德考评一般等次的医务人员应做到:具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工作中基本能够做到注意文明服务,尊重患者权利,因病施治,服务比较规范,遵纪守法,无违纪违法行为记录,与患者、同事关系较为和谐。

第二十条 医务人员在考评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德考评结果应当认定为较差:

(一)在医疗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提成的;

(三)违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多收费、少收费、漏收费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四)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五)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医疗差错的;

(六)出具假医学证明文件或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七)医疗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道德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医德考评的最终结果要在院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结果应作为年度考核、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的一项重要内容。

医德考评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年度考核方有资格评选优秀等次。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或不合格。

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医务人员,不得参加本考核年度下一年的职称晋升。

第二十三条 医务人员定期考核中的职业道德评定,以医德考评结果为依据。医务人员定期考核周期内,有一次或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认定定期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医院医德医风考评委员会评价得分及确定的评价等次是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的最终结果。

第二十五条 医院要将每位医务人员的《山东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表》作为医德档案存入医务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科室不按照本办法对医务人员的医德进行考评的,医院应当则令其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科室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科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科室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追究科室主要负责人责任。

1.不履行考评职责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2.在考评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3.在考评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第二十八条 医务人员以拉票、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评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评结果,并判定本次考评不合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院医德考评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七条和《工会法》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为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我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三条 职代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在院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协调医院内部矛盾,保证完成各项任务。

第四条 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职代会在本院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院长关于医院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财务预决算、职工培训计划、整体改革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并通过内部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参加评审、监督医院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五)选举工会委员会。

第六条 院长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职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职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医院的职权。

第七条 职代会要支持院长正确行使职权,维护行政、业务指挥系统的权威性,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态度和高度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工会分会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正式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职代会代表应包括医院各类人员,代表总数约为全院职工的10%左右。其中医、护、技等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70%,并要考虑工人、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占适当比例。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第九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是: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职代会的工作,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对有关部门有权提出咨询,被咨询的部门必须予以认真答复;职工代表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是: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遵守院规,努力工作;积极宣传、带头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有医院各方面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院长、院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做出决议时,必须有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根据医院的中心工作和职工热切关心的问题,由院工会委员会在广泛吸取职工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讨论并做出相应决议。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工会委员会,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在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1.做好职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职工代表,征集整理提案,提出大会议题建议,负责酝酿主席团和院工会委员会委员入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2.大会闭会期间,可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负责督促检查职代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3.维护职工代表的民主权利,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

4.办理职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如需修改,其权利是职工代表大会。

医院新闻发言人制度

为提高医院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权威性,现制定新闻发言人制度。

一、新闻发言人的设立

医院设新闻发言人,负责向社会公布新闻资讯,及时答复公众疑问。发言人一般由医院业务副院长担任,如遇紧急特殊事件发生,可由院党委指定或事件处理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新闻发言人在医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代表医院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信息,通过介绍政策、通报情况、说明立场和回答新闻媒体记者提问等方式,实现医院与社会、医院与公众之间顺畅高效的沟通。

医院新闻发言人应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医院的新闻发布及相关公共关系事务;

(二)受理新闻媒体采访申请,接待、安排和接受记者采访;

(三)搜集了解、研究分析新闻媒体及公众关于医院重大事项的报道评论情况,接受并回应社会舆论监督,制订并实施相应的新闻发布和公共关系计划,执行上级党委机关指定的新闻发布和公共关系事务;

(四)完成医院规定的与新闻发布有关的其它工作。

三、新闻发布内容

(一)医院的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

(二)医院当前的建设与发展情况。

(三)医疗、护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医院的行风建设,医德医风建设情况。

(五)社会关注的与医院相关的热点问题。

(六)重大突发性事件或重大医疗纠纷的情况通报。

(七)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事实说明。

(八)其它需要发布的事项。

四、新闻发布形式

(一)举办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等发布新闻信息。

(二)通过书面形式发送新闻通稿。

(三)通过互联网(医院官方网站)发布新闻信息。

(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医院有关活动。

(五)通过接受记者采访发布新闻信息。

五、新闻发布会要求

(一)新闻发布会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新闻发布主动、及时、准确。

(二)对外进行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所发布的信息要按照确定的内容统一对外发布。如需变动,要重新审批。

(三)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医院的名义擅自发布新闻信息。

六、新闻发布的管理

(一)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新闻媒体报道的敏感话题、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医疗纠纷等重大新闻信息的发布,由医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予以发布;

(二)新闻通稿、背景材料由新闻发布科室或新闻发言人草拟,报宣传科和分管院领导审定,由宣传科统一发布;

(三)新闻发布活动由宣传科根据新闻发布内容组织实施,新闻单位记者由宣传科负责邀请并组织采访,相关部门、科室予以协助。

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提高会议效率,保证医院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院长办公会在讨论问题、制定决策过程中,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局的原则。要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做到局部服从全局。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从医院实际出发,创造性的开展工作。提倡讲实话、讲真话,在各自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切合实际的正确决策。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要问题的决策,要充分酝酿和讨论,允许发表各种不同意见,并严格按照民主集中的原则作出决定。对集体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

(四)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根据集体决定和个人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遇事不推诿、不扯皮、勇于负责。

二、议事内容

根据上级以及院党委的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及时分析研究医院改革与发展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增强领导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科学性。院长办公会讨论的主要事项是:

(一)传达、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讨论审议院行政向上级部门的重要请示和汇报。

(二)研究落实上级及院党委交办的各项工作;研究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或临时性重大事项。

(三)研究决定医院阶段性工作安排、医疗质量管理、学科和专业建设规划、科技发展规划、学生管理等医疗、教学、科研工作事项;研究决定行政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人员岗位调整及人才培养计划;研究决定职工工资、奖金分配、职工奖惩、职工福利、职工调入、调出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由行政提名的干部任免事项和职称评聘工作;听取财务工作及审计工作情况汇报,并决定有关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医院安全保卫、外事活动等重要事项。

(四)研究审定全院性的规章制度、统计报表;审定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人事分配、行政后勤管理等改革措施及实施方案;审定教学计划、接收毕业生工作计划、新职工入院教育方案等工作方案;审定院庆、运动会等院内大型活动实施方案;审定外事活动实施方案等。

(五)院长认为需要讨论研究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程序

(一)院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安排在每月双周周四下午召开,必要时随时安排。

(二)办公会由院长主持召开,成员由院长、副院长、院长办公室主任组成。必要时党委书记、副书记列席参加,其他列席人员根据需要由有关院领导决定并由院长办公室通知。

(三)办公会议题由院长办公室根据院长、副院长的意见和具体工作情况提出,呈报院长审定。

(四)办公会有关材料由议题相应部门、单位负责准备,并于会前一天将材料送至院长办公室,由院长办公室将议题和有关材料于会前分送与会人员。

(五)凡是经办公会决议的事项,必须坚决执行,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凡是办公会决议的事项如需修改,应经办公会再次研究通过后方为有效。决议的落实情况由院长办公室负责督促和检查,并向院长汇报。

(六)严格会议纪律。凡会议讨论的情况和决议的过程,以及会议决定不得外传的事项,任何人不得泄露。

(七)院长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和整理会议纪要,并按规定将记录和纪要归档。《院长办公会议纪要》须经院长(或院长委托的院领导)签发。《会议纪要》与医院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行政总值班制度

一、医院行政总值班负责处理医院非办公时间的医务、行政和临时事宜,及时传达、处理上级指示和紧急通知, 签收重要文件,承接未办事宜,检查值班期间各岗位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二、医院总值班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院领导实行轮流听班和查岗制度。

三、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问题,如值班人员无法解决,要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遇突发事件,按医院应急预案处理。

四、值班人员要详细、真实地做好值班记录,次日上班后向院长办公室交班,通报值班情况。

五、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值班时间,实行面对面交接班制度,未及时接班或未交班离岗者均按旷工处理。

六、值班人员应严格坚守工作岗位,如巡视病房或确有需要离开值班室处理事务,必须保持联系畅通。

七、听班领导负责监督值班人员认真履行值班职责,保证值班人员在岗。

八、值班人员要保持值班室内卫生、清洁。

九、行政总值班人员紧急替代方案

(一)值班人员因公长期外出进修或学习,须提前向院长办公室提出申请,由院长办公室安排其他人员值班。

(二)值班人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值班时,须联系落实好换班人员, 并经院长办公室同意后执行。

(三)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如因突发情况或意外事件不能坚持完成值班时,由院长办公室负责人接替完成值班。

十、院长办公室负责统一排班,检查、督促值班情况及值班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投诉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科室关系,保护医患双方、科室及全院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信访工作办法》《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医院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及工作人员所提供的医疗、护理等服务不满意以及本院职工对医院相关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基础建设等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的行为。

本办法包含的投诉分为外部投诉(就诊患者或其陪同人员投诉)和内部投诉(科室之间投诉、工作人员之间投诉或科室与工作人员之间投诉)两类。

第三条 医院投诉的处理应当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核心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投诉有接待、处理有程序、结果有反馈、责任有落实。

第四条 医务人员、医院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在医疗活动和日常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各类行政法规及医院的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尽量避免发生投诉、纠纷、甚至事故。

第五条 凡为获取经济利益或出于其他不正当目的,通过歪曲事实,甚至采取极端行为进行的投诉均视为恶意投诉。主管职能科室组织讨论将医院的态度或意见告知投诉方,必要时可通过医疗鉴定或法律渠道解决问题。

第六条 如出现威胁医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干扰医院正常诊疗工作等超出正常投诉范围的行为时,应立即通知医院保卫科和当地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条 投诉内容涉及其他单位、公司和供应商等责任时,交由医院对口主管职能科室会同有关单位、公司和供应商共同处理。

第八条 医院成立投诉管理办公室,实行“首诉负责制”。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投诉,应尽量当场协调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投诉,主管职能科室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讨论,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5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处理意见,任何部门、科室及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投诉人。医院行政值班人员值班期间接到投诉后,如实记录在《院总值班记录本》,详细记录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投诉科室、诉求及联系方式等,并于办公时间向投诉管理办公室移交。

第九条 医院各部门、科室及工作人员必须积极配合投诉管理办公室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条 医院采取多种形式接收投诉人投诉,投诉管理办公室设在车库2楼,投诉信箱设在门诊大厅,办公时间投诉电话(0538-6236450),午、夜间及节假日投诉电话(0538-6236901),上级行政部门投诉电话(0538-8489000)。

第二章 投诉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部投诉和内部投诉的处理。发生投诉、纠纷时,应当遵照本办法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外部投诉和内部投诉由投诉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登记,由主管职能科室负责调查、答复等工作。遇重大或复杂的违规、违纪事项、投诉或纠纷,由主管职能科室提交院办公会或医疗纠纷、事故应急小组,经讨论出具处理意见,并由主管职能科室答复投诉人。

第十三条 投诉管理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如实填写《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投诉登记表》,并第一时间向主管职能科室移交。接到投诉的主管职能科室组织所涉及科室或个人进行调查、取证、讨论,按规定的时限对投诉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对科室或个人主动上报并及时、妥善处理,未给医院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投诉,可适当免予处罚。

第十五条 投诉管理办公室将《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投诉登记表》派发至对口主管职能科室,要求其进行调查及处理时,相关部门或个人必须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凡由投诉管理办公室受理的投诉,除直接处理完毕以外的,主管职能科室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并将答复意见向投诉人进行告知,处理完毕后将最终结果及时向投诉管理办公室反馈。

第十七条 投诉管理办公室按季度对投诉进行分类整理,分析较为集中的投诉,确定诊疗服务及管理环节中存在的缺陷和漏洞,通报相关主管职能科室并报送分管院领导。

第十八条 涉及医疗争议的投诉参照医院《医患纠纷处理工作制度》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投诉调查和处理的材料由主管职能科室负责整理、统计及归档。

第二十条 为促进医院各项工作的持续改进,任何科室和个人应及时上报投诉。

第三章 投诉对口管理部门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纪委负责处理上级机关转来的人民来信和群众给我院党委、院行政的来信,并接待来访人员。

第二十二条 对反映党员干部或部门利用职权谋私利和其他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党员干部对医院做出的纪律处分、行政处分不服的申诉,由纪委、监察室处理。

第二十三 有关干部的任免及党籍、党龄的审查,党员组织关系的接移等方面的问题由党委办公室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关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医疗广告等方面的问题,由宣传科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问题由计划生育办公室处理。

第二十六条 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问题,由离退休工作办公室处理。

第二十七条 住院病人及家属反映的诊疗过程中出现的差错、失误等问题由医疗安全办公室处理。医疗纠纷处理应严格按照《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纠纷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泰医附院发〔2013〕28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门诊病人及家属反映的诊疗、检查、化验及取药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门诊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反映护理不及时、医嘱处理不当、服务不到位等问题由护理部处理。

第三十条 反映治安、安全、户籍、消防管理等问题,由保卫科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反映医嘱处理、微机记账系统及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管理问题,由网络中心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退休审批手续、人事制度改革、专业技术人员与队伍建设及管理、表彰奖励和人员考核、惩戒与申诉控告、工资福利制度和教职工工伤认定及有关待遇、引进人才与师资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的问题,由人事科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关职工工作变动引起的合同纠纷、劳动仲裁、劳动保护和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问题,由人事科、工会协调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有关职工权益、对妇女工作的建议或有关损害妇女权益等问题,由工会及女工委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有关医院总体规划、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土地纠纷等方面的问题,由基建科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有关医院绿化、零星维修、食堂管理、房产管理、锅炉、制冷机房及水、电等方面的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由后勤管理部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有关医疗设备购置、维修等问题由医学装备部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有关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各部门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问题,由审计科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有关财务、会计管理、财税、收费管理、科室经济运营、效益考核等问题,由财务处、物价管理办公室处理。

第四十条 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奖励、以及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由科研科处理。

第四十一条 教学研究和管理工作、临床学生在校学习和后期教学等问题,由教育科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未列入的其他投诉问题,均按问题的性质分别归口主管职能科室处理。如涉及投诉多科室问题,科室之间需协同解决问题,不得推诿。

第四章 投诉性质分类

第四十三条 重大投诉:影响大,情节严重的投诉。此类问题医院将重点管理、追踪和处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构成重大投诉:

1.严重医疗质量问题,并已造成不良后果者;或虽未造成不良后果,但引起患者极大的不满,造成恶劣影响者;

2.患者直接向媒体、上级行政部门进行投诉者;

3.服务态度恶劣,恶语伤人,甚至与患者争吵引起的投诉;

4.严重违反医德、医风规定造成的投诉;

5.非医疗因素导致的不良后果(如患者滑倒致骨折、触电、自杀);

6.由于医务人员过错造成经济赔偿的投诉。

第四十四条 一般投诉:除重大投诉、恶意投诉和不实投诉外的投诉为一般投诉。

第四十五条 无效投诉:包括恶意投诉、不实投诉和无法立案的投诉,该类投诉不启动相关管理制度问责且不计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职工岗前培训制度

一、新入院职工岗前培训制度

(一)凡新入院职工必须参加医院岗前培训,未经岗前培训不得上岗。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

(二)岗前职业教育主要内容:法规与理念教育;医疗卫生事业的方针政策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医院工作制度、操作常规、医疗安全管理措施及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医学文件(病历)书写的基本规范与质量标准;心肺复苏的基本技能;医院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知识与技能培训等有关内容。

(三)由医务处、护理部、人事科统一制定每年新入院职工岗前培训工作安排。人事科负责公共知识方面培训的组织和安排;医务处负责医疗、医技人员专业知识方面培训的组织和安排;护理部负责护理人员专业知识培训的组织和安排。其他各专业人员由各相关科室根据专业特点和科室情况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培训工作要有培训课件、考试考核和效果评价。新入院职工岗前教育结束经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二、转岗人员培训制度

(一)医院要对转岗的职工实行岗前教育。岗前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周。

(二)转岗培训工作,医疗、医技人员由医务处组织培训;护理人员由护理部组织;其他人员由转入科室负责组织。

(三)对所有转岗职工的培训,都要强调从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入手,可采用岗位实践、脱产进修、建立导师制等多种途径,不断提高和深化专业理论和实践能力,胜任转岗后的岗位工作。

(四)各主管部门或科室根据科室专业特点和实际情况 将岗前教育基本内容和专业技术知识培训有机结合,制定培训计划和考核方案并在入岗前作出考核评价。

(五)岗前教育要经主管部门或科室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关于合同制人员聘期期满考核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合同制制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合同制人员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客观正确地评价其现实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合同制人员的续聘提供支持依据,推动医院合同制人员聘期期满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结合医院实际,对我院合同制人员聘期期满考核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合同制人员聘期期满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考核组织,医院设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成员由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等人员组成,下设办公室,设在人事科,负责合同制人员聘期期满考核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安排述职、民主评议和整体考核工作,汇总考核结果和科室考核意见报院级会议批准。

二、考核范围

根据合同书内容规定,所有聘期期满的合同制人员。

三、考核内容

对合同制人员聘期期满考核主要根据医院对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要求进行。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合同制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和社会道德及职业道德状况;

能,主要考核与本人所承担的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业务水平、管理工作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水平提高及知识更新情况等;

勤,主要考核合同制人员的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以及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合同制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廉,主要考核合同制人员在本岗位的廉洁自律情况。

四、考核标准

考核标准要以岗位职责及聘期内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人员的考核应有不同的侧重。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基本标准为: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业务精通,工作勤奋,责任心强,圆满完成并超额完成聘期内工作任务,工作成绩突出,医疗岗位人员工作业绩考核需在本专业同级人员达到均值以上。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与职业道德,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责任心强,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完成聘期内的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岗位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出现合同中规定解除聘任合同情形者,必须定为不合格等次。

对于表现较差,考核介于“合格”与“不合格”之间的人员,必须给予严肃批评并予以告诫,期限为六个月。告诫期间,所在单位要加强教育和管理;告诫期满,要根据本人表现,在两周内确定其考核等次,提出是否续聘意见。

五、考核方法和程序

合同制人员聘期期满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聘期期满考核相结合,平时实绩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自我总结、群众评议与领导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考核的基本程序为:

(一)个人总结和述职

参加考核的合同制人员要根据岗位职责和考核内容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自己聘期内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在考核小组内进行述职。

(二)群众评议

所在单位、部门、科室的人员或代表或服务对象代表,对被考核人进行评议。

(三)科室考评

根据个人总结、平时表现和工作实绩(工作数量、质量)以及民主测评情况,严格对照标准,写出包括德、能、勤、绩、廉及个人不足等内容的考核评语,评出考核等次,提出是否续聘的意见。

(四)医院批准

医院对各考核小组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定,决定被考核人是否续聘。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合同制人员聘期期满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作为签订聘任合同的重要依据。考核优秀者,医院优先续聘;考核合格者,医院将根据岗位需求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聘任;考核不合格者,医院将解除聘任合同;介于“合格”与“不合格”之间的人员,暂不聘任原岗位,告诫期六个月,告诫期间医院只发放基本生活费,告诫期满,根据本人表现和医院岗位需求情况,确定是否续聘。

七、考核的要求

合同制人员聘期期满考核是对合同制人员全面素质的综合考核,是加强医院管理,实现全员聘任的前提。各考核小组和单位负责人都要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按照规定的考核程序,严格对照考核标准,实事求是地对每个合同制人员的德、能、勤、绩、廉做出与其实际表现相符的评价,确保考核结果的公正合理和考核任务的圆满完成。

八、本实施办法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上一条:单位概况
下一条: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个人负担费用在我院将分段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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