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相关规 定, 在医疗机构建立住院病历档案的,其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二、患者本人或代理人申请复印病历时应按下列要求办理复印手续: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 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 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 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 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时,需提供法定监护人有效身份证明及与未成年人关 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未成年人户口簿),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代理人时,需提供法定 监护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法定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未成年人户 口 簿 )。
三、公安、 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 因办理案 件、 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 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 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病案室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 全部病历:
(一)该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 定证明;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 (需与该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 术鉴 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 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 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四、相关证明材料为:
(一)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包括电子身份证 )、户 口簿、 出生医学证明、港澳 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明原件。
(二)法定证明材料包括:户 口簿、 出生医学证明等法定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六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 申 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 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
七 、参照山东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鲁发改价格 [2024]433号 《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 医疗机构应患者要求为其复印或复 制( 含打印等 )病历资料的, 可以收取工本费, 收费标准每张( 含A4 、B5纸 )0.2元,双 面复印或者复制( 含打印等 )的按2张计费。
八 、复印方式
患者如需复印病历,请于出院10个工作日后:
1.现场办理 7号楼一楼住院处1号窗 口:夏季作息( 8:00-11:45 14:00-17:45)冬季作 息( 8:00-11:45 13:30-17:15),窗口办理时间为法定工作 日;
2. 自助打印 持患者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不适用户口本)于门诊楼/7号楼一楼自助机办理, 办理时间为7:00-22:30;
3.网上邮寄 关注"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公众号选择 “病案通” 申请病历邮寄, 申请病历邮寄除复印病历资料费用外,需另支付运费及1元服务费。
咨询电话:0538-6236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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