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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务公开

关于调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10 浏览次数:

根据泰安市医疗保障局、泰安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件要求,自2021年10月1日起,对部分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通知如下:

一、调整参保职工住院待遇标准

参保职工因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严重精神病住院,一个医疗年度内在本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治疗的(含长期异地就医人员在备案的长期就医地),仅执行最高级别医疗机构一次住院起付标准费用,其他病种仍执行原规定。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12万元以下的住院费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统筹基金分别按照90%、88%、86%的比例支付;退休人员分别按95%、93%、91%的比例支付。

二、调整职工门诊慢性大病有关政策

将苯丙酮尿酸症纳入职工门诊慢性大病,作为甲类病种管理。参保人员同时患有两种及两种以上乙类病种,其年度限额标准按照基础限额+增加限额核定,基础限额取其中病种限额高值,增加限额统一确定为1400元。

三、调整居民医保门诊慢性大病有关政策

将肺结核、肺外其他部位结核纳入居民门诊慢性大病乙类病种管理,其限额保持不变。参保人员同时患有两种及两种以上乙类病种,其年度限额标准按照基础限额+增加限额核定,基础限额取其中病种限额高值,增加限额统一确定为1000元。

四、调整医用耗材支付政策

参保人员使用国产医用耗材个人首先自付15%、进口医用耗材个人首先自付30%,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

五、调整单病种等付费方式管理规定

参保人员住院符合单病种、按病种付费、日间手术、日间放化疗等支付方式的,不再执行收付费限额支付政策,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按普通病种实行按项目结算。

《泰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汇总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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