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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涉及医保行为“十不准”

发布时间:2020-04-16 浏览次数:

1.不准虚构医药服务;

2.不准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

3.不准盗刷和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

4.不准虚假上传或多传医保结算信息;

5.不准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

6.不准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

7.不准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

8.不准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等医疗保障相关服务;

9.不准挂名住院、虚假住院、诱导住院和无指征住院;

10.不准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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