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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科研

科研管理制度(2014修订)

发布时间:2014-08-05 浏览次数:

一、伦理委员会工作章程

为规范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和相关技术的应用,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尊重和保护人类受试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卫生部《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医院伦理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的、为发展在本医院内的医学伦理问题进行医学伦理决策的咨询机构。

第二条 医院伦理委员会遵守赫尔辛基宣言的规定,要遵循国际公认的不伤害、有利、公正、尊重人的原则以及合法、独立、称职、及时和有效的工作原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医院伦理委员会以维护人的健康利益、促进医学科学进步、提高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意识为工作目标,兼顾医患双方的利益,积极促进医院生命伦理学的实施与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医院伦理委员会由一定数量的医、护、药、医技人员、医院管理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医学心理工作者及社会工作者(必要时可聘请宗教工作者)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委员若干人。

第五条 医院伦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委员可根据需要有所变更。如有变动,应及时补充,以保证足够数量的委员开展工作。

第六条 医院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兼任或任命。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推举产生。主任委员不在时,由副主任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权。

第七条 伦理委员会成员应接受有关生命伦理学和卫生法的教育和培训,委员会应制定培训计划,以不断提升委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八条 伦理委员会设秘书1~2名,负责受理伦理审查项目、安排会议日程、会议记录、决议通告、档案管理及其它日常工作。

第三章 任务

第九条 医院伦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患者及医务工作者的权益,论证本院的医学伦理及生命伦理问题,开展生命伦理学普及教育活动,对涉及人体或人体标本的项目进行伦理审查和批准,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条 评价、论证本院开展的涉及人体试验的科学研究课题的伦理依据,贯彻知情同意原则,审查知情同意文件,对研究课题提出伦理决策的指导性建议。

第十一条 讨论、论证本院临床实践中遇到的生命伦理难题,提出伦理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对本院已经实施或即将引进的医学创新技术、对已经开展或即将开展的重大医疗技术、对医务人员或病人(包括病人亲属)的咨询与请求、对院长提出委托的事件,进行生命伦理的讨论、论证。

第四章 审查程序

第十三条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原则是:

(一)尊重和保障受试者自主决定同意或者不同意受试的权利,严格履行知情同意程序,不得使用欺骗、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受试者同意受试,允许受试者在任何阶段退出受试;

(二)对受试者的安全、健康和权益的考虑必须高于对科学和社会利益的考虑,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三)减轻或者免除受试者在受试过程中因受益而承担的经济负担;

(四)尊重和保护受试者的隐私,如实将涉及受试者隐私的资料储存和使用情况及保密措施告知受试者,不得将涉及受试者隐私的资料和情况向无关的第三者或者传播媒体透露;

(五)确保受试者因受试受到损伤时得到及时免费治疗并得到相应的赔偿;

(六)对于丧失或者缺乏能力维护自身权利和利益的受试者(脆弱人群),包括儿童、孕妇、智力低下者、精神病人、囚犯以及经济条件差和文化程度很低者,应当予以特别保护。

第十四条 需要进行伦理审查的研究项目应向伦理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伦理审查申请表;

(二)研究或者相关技术应用方案;

(三)受试者知情同意书。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人必须事先得到受试者自愿的书面知情同意。无法获得书面知情同意的,应当事先获得口头知情同意,并提交获得口头知情同意的证明材料。对于无行为能力、无法自己做出决定的受试者必须得到其监护人或者代理人的书面知情同意。

第十六条 在获得受试者知情同意时,申请人必须向受试者提供完整易懂的必要信息,知情同意书应当以通俗易懂的文字表达,少数民族地区可以采用当地文字表达,并为受试者所理解,同时给予受试者充分的时间考虑是否同意受试。

第十七条 当项目的实施程序或者条件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并重新向伦理委员会提出伦理审查申请。

第十八条 伦理委员会不得受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科研项目提出的伦理审查申请。伦理委员会委员与申请项目有利益冲突的,应当主动回避。无法回避的,应当向申请人公开这种利益。

第十九条 伦理委员会对申请伦理审查的项目进行下列审查:

(一)研究者的资格、经验是否符合试验要求;

(二)研究方案是否符合科学性和伦理原则的要求;

(三)受试者可能遭受的风险程度与研究预期的受益相比是否合适;

(四)在办理知情同意过程中,向受试者(或其家属、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是否完整易懂,获得知情同意的方法是否适当;

(五)对受试者的资料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六)受试者入选和排除的标准是否合适和公平;

(七)是否向受试者明确告知他们应该享有的权益,包括在研究过程中可以随时退出而无须提出理由且不受歧视的权利;

(八)受试者是否因参加研究而获得合理补偿,如因参加研究而受到损害甚至死亡时,给予的治疗以及赔偿措施是否合适;

(九)研究人员中是否有专人负责处理知情同意和受试者安全的问题;

(十)对受试者在研究中可能承受的风险是否采取了保护措施;

(十一)研究人员与受试者之间有无利益冲突。

第二十条 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可以做出批准、不批准或者作必要修改后再审查的决定。伦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得到伦理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同意。伦理委员会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对于预期损害或不适的发生概率和程度不超过受试者日常生活或者常规治疗可能发生的概率和程度的项目(即小于最低风险的项目),可由伦理委员会主席或者由其指定一个或几个委员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申请项目经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在实施过程中进行修改的,应当报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或者不良事件的,应当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申请项目未获得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的,不得开展项目研究工作。

二、科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医院科技进步和学术发展,充分调动和鼓励医务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实现对科研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以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医疗、护理、医技及其他专业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医院作为主持单位或医院员工作为课题负责人的科学研究,其成果、专利等的知识产权归医院所有;同外单位或个人合作的科学研究,其成果、专利等的知识产权根据协议,成果共享。

第四条 科研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由一名副院长分管,科研科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我院实行的是附属医院与医学院临床学院合一的管理体制,因此我院科研课题申报(除省卫生厅、泰安市科技局课题外)、科研经费管理、经费匹配、科技成果奖励、科研工作量津贴计算均由泰山医学院统一管理,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科研项目经费匹配办法、科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科研工作量津贴计算办法、报销科研论文版面费用的规定等均执行泰山医学院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科研项目管理

第六条 科研科接到医学院科研处申报上级课题通知后通过院务公开栏、院周会等形式发布相关信息,课题负责人根据相关申报指南填写科研项目申请书,经科主任审核同意后,于各级各类课题招标通知截止期前按要求报送科研科,限额项目由医院学术委员会评审后择优选报。非限额项目科研科审核后报学校科研处。

第七条 我院可独立申报省卫生厅和泰安市科技发展计划,科研科接到申报通知后通过院务公开栏、院周会等形式发布相关信息,课题负责人根据相关申报指南填写科研项目申请书,经科主任审核同意后,于各级各类课题招标通知截止期前按要求报送科研科,由医院学术委员会评审后择优选报。

第八条 科研项目得到立项后,由我院独立申报的省卫生厅和泰安市科技发展计划,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好《课题任务书》或《科研合同书》,经项目主管部门签章批准后分别由项目主管部门、科研科和本人各保管一份。通过学校申报的项目科研科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助学校科研处完成相关合同的签订工作。

第九条 科研科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获上级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获上级资助项目无特殊情况(如意外伤亡、重病、离职等)不按时开展课题研究者,或在科研中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滥用经费造成不良后果者,除通报批评、收回课题经费,还应从科研项目负责人工资中扣回不合理的开支,三年内不予批准申报课题。

第十条 按原计划到期的科研项目,无充分理由,原则上不予延长研究周期。确需延长者,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连同延期的研究计划送科研科,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一般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对各种来源下拨的科研经费由科研科和财务处共同管理。在接到科研项目批准立项和拨款通知后,科研科根据项目名称、科研课题负责人、经费来源和额度,与财务处银行账单兑帐后,通知相关科室和科研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经费结算凭证。专项建帐,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课题项目负责人应按《课题任务书》(或合同书)中经费使用计划,合理使用经费。中标项目的资助经费,实行实报实销制度,由课题负责人、科研科、财务科及分管院长会签后,列相应科研经费支出。课题经费的管理参照《泰山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上级立项课题,除学校按照《泰山医学院科研项目经费匹配办法》进行匹配经费外,医院按照《关于对上级科研计划课题匹配经费和立项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课题完成后二个月内,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抓紧清理账目,由财务科、科研科审核,审计科审计。

第四章 科研成果的鉴定与奖励申请

第十五条 科研成果是指在实践或在理论上有创新性、科学性和使用价值的新发现、新认识、新技术、新药物、新器械等。

(一)新颖性:是指科技成果的首创性,在同类科技领域内前所未有的,通过查新来确认;

(二)先进性:是指科技成果水平和技术水平高低的标志,与以前同类成果相比较,证明具有突出特点和显著性进步;

(三)实用性:具有实用价值,包括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必须具备可重复性及实施条件,并能满足社会需要才可被确认具有实用价值。

第十六条 科研成果的鉴定按照《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科技成果鉴定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凡通过上级科技主管部门主持鉴定的成果,可向主持鉴定部门报送申请奖励。申报科技成果奖励的报送材料,按授奖单位的具体要求报送。

第十八条 对已取得的科技成果,应采取各种方式,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加以推广应用。

第十九条 申请科技成果的项目负责人应按医院档案管理有关科技资料归档要求,认真做好科技成果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五章 科研奖励

第二十条 为了推动医院科技工作的发展,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医院每年拨专款用于科研奖励。

第二十一条 课题立项奖励按照《泰山医学院科研工作量津贴计算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的奖励按照《泰山医学院科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发表论文版面费报销按照学校《关于报销科研论文版面费用的规定》执行,出版著作及论文发表奖励按照《泰山医学院科研工作量津贴计算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各条款与以前我院有关规定相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科负责解释和处理。

附件:

1. 泰山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2. 泰山医学院科研项目经费匹配办法

3. 泰山医学院科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4. 泰山医学院科研工作量津贴计算办法

5. 关于报销科研论文版面费用的规定

附1:

泰山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的管理,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经费拨出单位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是指以研究人员个人或团队为主争取的各类科学研究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的经费。主要包括:国家、省、市各有关部门下达的科学研究经费;科技成果推广经费;与地方、企业及其他课题承担单位合作的横向课题经费;国际合作项目经费;学校拨款或匹配经费。

第二章 科研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条 凡属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基地建设经费一律入校财务处预算外统一管理。

第四条 根据国家《科技进步法》规定,科研经费属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五条 纵向科研经费到位后,5%作为学校科研管理费,学校根据项目级别进行经费匹配。

第六条 科研管理费主要用于科研管理人员从事科研事务性活动的各项开支,以及对在科研中做出贡献的管理人员进行奖励。

第七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一律以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确定的预算内容为标准,不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数量。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要对科研项目经费的所有开支内容负责。

第三章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第九条 根据国家及省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原则上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科研业务费:包括动力设备试验和燃料试验所需的动力、燃料费、计算、测试、分析费,本课题必须的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费、报告、论文印刷费,科研调研费以及野外临时用工劳务费(劳务费开支不得超过课题总经费的15%)。

2.实验材料费:指科研用消耗性材料、试剂、药品等购置费,实验用动、植物购置和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和运杂、包装费。

3.仪器设备费:指资助课题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和运送、包装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加工。大型仪器设备应充分利用本单位、本地区现有条件,并进行论证。

4.实验室改装费:指根据资助课题研究工作需要,改善实验室条件而进行的简单装修。不得将土建、房屋维修、实验室扩建等费用列入。

5.协作费:指根据协议书支付给外单位的协作费。没有签订协议的不得支付。

6.成果鉴定费:指为成果鉴定活动而必须支付的费用,包括会务费和鉴定专家的劳务费等。

第十条 横向课题经费开支可根据任务下达单位的要求,做出开支计划,并经任务下达单位盖章同意后,报课题负责人所在院部系,按计划进行开支。

第四章 科研经费开支审批与监督

第十一条 课题科研经费的开支由课题负责人所在院部系负责监督运行。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报帐:一般性项目支出,由课题负责人及所在院部系领导签字后,直接到财务处报销。

第十三条 科研借款:凡借款金额在壹万元以内的,由科研处审核,校分管领导审批;壹万元及以上借款报请校长审批。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外拨款:所有拨向外单位的科研经费,均由科研处审核,报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不得擅自购买,必须由科研处审批,国资办负责招标购置。

第十五条 课题科研经费的开支由审计处每年负责审计。如发现挪用、浪费或其他违反财务制度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对负责人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原办法(泰医科字〔2008〕3号)同时废止。

附2:

泰山医学院科研项目经费匹配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的科研工作,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提高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通过泰山医学院向科技部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部门申报,获得立项的项目(包括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基金委的重点或重大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或重大项目),我校教师为首席科学家或主持人的项目, 学校按实际到位经费的20 0%进行匹配;我校教师以泰山医学院为合作单位参与的项目(以项目申报书和任务书为准人按实际到位经费的100%进行匹配;我校教师以其它形式参与以上项目的,按实际到位经费的5 0%进行匹配。

第二条 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地区基金、国际合作项目等)或国家社科基金等项目,按实际到位经费的100%进行匹配;我校教师以泰山医学院为合作单位参与的项目(以项目申报书和任务书为准),按实际到位经费的50%进行匹配。

第三条 主持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社会科学研究计划等省部级科研项目,按实际到位经费的50%进行匹配。

第四条 主持省教育厅、卫生厅、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等厅级科研项目,按实际到位经费的30%进行匹配。

第五条 对于国家各部委有明文规定的项目,学校按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匹配。

第六条 上级立项的无资课题按我校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合同经费、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进行匹配。

第七条 横向协作课题不予匹配经费。

第八条 有资课题匹配经费的75%必须用于仪器设备购置,20%由课题组支配,按横向课题报销办法执行,课题负责人所在院、部、系提取4%的管理费,作为科研发展基金,财务处提取 1%作为账户管理费。对应于上级拨款、匹配经费的75%和匹配经费的20%三种款项,建立三种不同颜色的经费本。

第九条 需要匹配的项目,主持人应提交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批文、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

第十条 匹配课题经费不计入科研课题的科研工作量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无法完成的科研课题,课题组应向学校交回所有匹配经费及奖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原办法同时作废。

其它未尽事宜,报请校学术委员会裁定。

附3:

泰山医学院科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为调动广大教职员工参与成果申报积极性,进一步推动我校的科技创新,鼓励多出成果,出高水平成果,奖励在科技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技成果奖

我校完成并取得各级政府部门奖励的科技成果,学校将在获得奖金的基础上给予奖励。申请奖励的项目一般以泰山医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按其最高奖项颁发奖金。

1.以泰山医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国家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和国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二等奖的成果,学校匹配奖金的额度分别为国家颁发奖金额度的600%和400%。

2.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和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二、三等奖的成果,学校匹配奖金的额度分别为省部颁发奖金额度的 300%、200%和100%。

3.获得省厅、局、委科技进步奖和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的成果,学校匹配奖金的额度分别为厅、局、委颁发奖金额度的 50%、30%和 15%。

4.以泰山医学院为第二署名单位获得的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按奖金的20%给予奖励;以泰山医学院为第三署名单位的获得的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按奖金的10%给予奖励。

5.获奖项目学校匹配奖金的85%归获奖人或课题组,5%作为学校科研处管理费,10%作为成果所在院、部、系的科研发展基金。

第二条 科技专著、论文奖和专利奖

我校教职员工出版科技专著、在国内外期刊发表被收录的高水平论文、获得职务专利授权,学校以科研工作量的形式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参照学校科研工作量津贴计算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条 科技工作奖励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如发现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弄虚作假者,经核实将撤销其奖励资格,追回颁发的奖金,并予全校通报。

第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4:

泰山医学院科研工作量津贴计算办法

为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并为发放科研工作量津贴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承担科研课题工作量计算办法

上级计划课题(指我校为主持单位)的科研工作量。、根据课题的经费额和课题级别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W=(m/n)?k,W为课题工作量(单位为学时)。m为课题经费额(单位为元),n为工作量折算单位,自然科学为8O元,社会科学为40元;K为课题级别系数,厅局、地市级计划课题为0.5,省、部级计划课题为1.5,国家级计划课题为2.0。正式列入上级科研发展计划的无资课题,课题经费额按厅级课题0.5万元、省部级课题1万元、国家级课题1.5万元计算。横向联系课题(须有横向研究合同书)以当年实到我校科研经费额度进行计算,自然科学按160元折算1学时,社会科学课题按80元折算1学时,级别系数为1.0。

上级计划科研课题必须按规定的进度进行,并按要求按时呈报进度报表。在立项当年,发放课题总科研工作量的50%作为立项奖励,结题当年,发放另50%作为结题奖励,不按期结题的课题,不发放结题奖励。

第二条 期刊分类及科研论文工作量计算办法

本条中涉及的科研论文是指在正式期刊上公开发表的科研论文,第一单位为泰山医学院,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为本校在职职工或在校学生。

期刊分类:

A类:见《泰山医学院A类核心期刊目录》。

B类:见《泰山医学院B类核心期刊目录》。

C类:除核心期刊外,主办单位为国家级机构的正式期刊及除A类和B类外的“211工程”大学学报。

在《Science》,《Nature》上发表论文给予一次性奖励;《Cell》、《The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等国际著名期刊视同 A类;其它国际期刊视同B类。

计算办法:

在《Science》,《Nature》上发表论文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篇。

在A类发表3000字以上的科研论文,每篇的科研工作量按150学时计算,不足3000字每篇按60学时计算,少于800字的按20学时计算。

在B类发表3000字以上的科研论文,每篇的科研工作量按60学时计算,不足3000字每篇按30学时计算,少于800字的按10学时计算。

在C类发表3000字以上的科研论文,每篇的科研工作量按20学时计算,不足3000字每篇按5学时计算。少于800字的不予计算工作量。

不在以上分类的期刊论文不计算科研工作量(包括非“211工程”大学学报、其他级别学术机构主办的期刊、

网络期刊、增刊、专刊、特刊、以书代刊及其它论文集等)。

第三条 正式发表科研论文被收录的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

本条中涉及的科研论文是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科研论文,第一单位为泰山医学院,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为本校在职职工或在校学生。收录工作量按下表计算。

收录 影响因子(IF) 科研工作量(学时/篇)

EI、SSCI - 150

SCI IF<1

1≤IF<3 影响因子*200

3≤IF<5 影响因子*300

IF≥5 影响因子*400

注:收录须有山东科技情报信息研究所及以上检索机构的证明原件(重复收录只计算一次)。

第四条 专利工作量计算办法

本条中涉及的专利是指职务发明专利,专利权属于泰山医学院,第一申请人为本校在职职工和在校学生。

发明专利,科研工作量500学时/项。

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科研工作量100学时/项。

第五条 专著、编著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

本条涉及我校教职工是指在职职工,专著、编著必须是正式出版物,仅对第一著者或第一主编计算工作量,每1万字按15学时计算。

第六条 学术报告工作量计算办法

校级学术报告按实际学时数乘以3计算。

第七条 工作量的分配

课题组成员科研工作量由课题主持人自行分配(专著及教材的工作量分配参照本条执行)。

第八条 科研工作量的申报

科研工作量的申报由个人填写“科研工作量申报表”,申报个人本年度科研工作量,经教研室核实后报部系,院部系复核并签署意见。本年度科研工作量,经教研室核实后报部系,院部系复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科研处,科研处审核。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5:

关于报销科研论文版面费用的规定

为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在高层次期刊上发表科研论文的积极性,明确论文的投稿方向,增强我校科研成果在国际、国内著名学术期刊中的影响,进一步提升我校的知名度,对在高层次期刊上发表的科研论文版面费实行报销。具体报销办法如下:

第一条 论文必须公开发行,持原件由科研处审核后,版面费方能报销。论文尚未发表或作者第一署名单位非泰山医学院者,不予受理。

第二条 凡主持上级和校级科研计划课题责任人发表在正规期刊上的科研论文版面费,在所主持课题的研究经费中报销。

第三条 无科研课题经费者,学校拨专款给予报销。在《2007年泰山医学院科研工作量津贴计算办法》规定的A类期刊上或SCI、EI、SSCI源期刊上发表的科研论文,报销版面费的100%;发表在B类期刊上的科研论文,报销其版面费的60%;发表在C类期刊上的科研论文,报销其版面费的20%。

第四条 发表论文的期刊均指正刊,在增刊、丛刊、论文集或非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其版面费不予报销。

第五条 每年12月中旬,以院部系为单位进行登记汇总,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作废。

三、关于对上级科研计划课题匹配经费和立项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山东省的科技政策,充分调动我院广大教学科研人员申报及承担上级科研计划课题的科研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我院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医院拨专款,对承担的上级科研计划课题进行匹配经费。

第二条 匹配经费标准

1.对承担国家级计划课题给予一万元经费匹配,承担国家社会科学研究计划课题给予三千元经费匹配。

2.对承担省部级科研计划课题给予五千元经费匹配,无资计划课题一般给予三千元的经费资助。承担山东省社会科学研究计划课题给予一千元经费匹配。

3.对承担地厅级科研计划课题给予三千元经费匹配,无资计划课题一般给予两千元的经费资助。

4.对承担医学院科研计划课题给予两千元经费匹配。

5.对承担教学研究课题根据课题级别给予相应的经费匹配。

第三条 每年12月份,科研科汇总当年所需匹配的金额,经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无法按期完成的科研课题,其课题组应向医院交回所有匹配经费,课题组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上级科研计划课题。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科负责解释。

四、科技成果鉴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围

(一)列入上级有关部门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应用性理论成果)

(二)少数计划外的重要应用技术成果,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研究具国内同类研究的先进水平;

2.技术上具有明显的创造性;

3.有一定范围的应用证明。

第二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予申请组织鉴定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是指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研究的成果,其主要表现形式为论文。

(二)已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第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

第四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形式

(一)会议鉴定 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二)函审鉴定 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

(三)检测鉴定 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第五条 采用会议签定时,由组织签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7-15人组成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经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

第六条 采用函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7-9人组成函审组,提出意见的专家不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

第七条 采用检测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指定经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我院一般不申请该鉴定方式。

第八条 需要鉴定的成果,由个人提出申请,科研科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鉴定。

第九条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一条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合同、计划书完成各项指标;

(二)不存在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名次排列的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三)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第十条 在符合第九条的前提下,将有关材料提前三周送科研科审查,审查合格后,课题主持人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科研科与课题主持人向上级有关成果管理部门汇报并由上级部门决定鉴定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鉴定会规模,除应邀专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外,课题组不得随意邀请其他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科研成果鉴定的费用:

(一)医院加大对科研成果鉴定的资金扶持力度。根据成果水平医院分别承担一定的鉴定费用,成果水平达国际领先承担上限为20000元,达国际先进承担上限为15000元,达国内领先承担上限为10000元,达国内先进承担上限为5000元,科室或个人承担的上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和自选课题,其鉴定费用,由医院同等给予承担。医院承担的费用包括专家鉴定费,查新费、会场安排和打印材料费、课题鉴定时的招待费等,凭相关发票按医院财务制度报销。

(二)医院仅承担在职在岗职工每人每年一项(第一完成人)的科研课题鉴定费用,多者费用自行解决。

(三)为促进医院重点学科建设,对医院省、市级、校级重点学科的科研课题鉴定给予一定倾斜,以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或学术骨干为主研究的科研课题鉴定费用,医院承担每年每人不超过3项;以市级、校级重点学科带头人或学术骨干为主研究的科研课题鉴定费用,医院承担每年每人不超过2项。

(四)由医院承担上述鉴定费用的科研成果归医院所有。

第十三条 申请当年鉴定的一律在每年的十一月底前提出申请,逾期将列入下一年度鉴定计划。

第十四条 成果通过鉴定后,由科研科负责办理成果的编号、登记等事宜。

第十五条 我院参加的协作课题,鉴定后应向科研科报送二份全套材料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冲突者,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科研科负责解释。

五、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是增强医院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基础,是提高医院医疗、教学和科研水平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各级重点学科建设,规范重点学科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根本任务是优化资源配置,巩固和发展学科优势,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推动学科快速发展,促进医院医疗、教学、科研水平提高。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形成梯队合理的学术队伍,具备一定优势和配套合理的实验室条件,具有承担、参与重大科研项目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的能力,并在医疗、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逐步成为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开放型医疗、教学和科研基地。

第四条 重点学科分为国家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市级重点学科和校级重点学科。

第二章 申报和评审

第五条 重点学科申报和评审每3年开展1次,以二级或三级学科为申报单位。医院鼓励相关学科(科室)交叉联合,共同申报。

第六条 校级重点学科的申报条件,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七条 市级重点学科的申报条件按照泰安市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 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和省临床医学中心的申报按照省卫生厅的有关文件执行。省教育厅重点学科的申报按照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国家级重点学科的申报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 管理组织

第十条 医院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是重点学科建设的管理组织。

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重点学科建设工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总体部署和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科学制定学科建设计划和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检查监督各重点学科的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学科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科研科是重点学科建设的管理和监督机构,负责重点学科的日常管理工作。医院将在人才引进、课题立项、设备配备、学术交流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和政策倾斜。

第十一条 各重点学科须成立由学科带头人任组长的学科建设小组,负责本学科建设的日常工作,建立切实可行的管理机制。

各学科学术带头人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硕士生导师资格,德才兼备,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富有开拓创新精神和组织协调能力,学术造诣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影响。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实行目标管理,鼓励竞争,优胜劣汰,滚动建设。

第十三条 重点学科应有三个及以上明确、稳定并具有特色和优势的研究方向,学科人员所从事的科学研究应紧密结合学科的研究方向,所培养的研究生应结合学科研究方向进行培养,与学科研究方向不一致的课题原则上不给予立项和资助,与学科研究方向不一致的研究生课题原则上不准开题。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必须明确学科总体学术水平、发展目标,列出逐年建设目标和量化指标。科学制定每年度阶段目标和周期建设总体目标,并根据评价体系进行自我考评。

第十五条 重点学科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科带头人拥有学科内部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把握学科发展方向,确定主攻目标,带领全体成员走在学科发展的前沿,力争在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标志性成果;注意选拔和培养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形成结构合理的学术队伍。在建设周期内学科成员所取得的成绩(含立项课题、发表论文、出版专著、鉴定课题、科研获奖、申请专利等)归学科所有。

第五章 目标管理

第十六条 医院根据重点学科等级和医院发展要求,分别向各重点学科提出周期目标和年度目标。通过重点学科建设,培养一批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提高科研水平和科研创新能力,促进科研成果向临床应用转化,形成特色诊疗项目和特色专科。

第十七条 校级和市级重点学科除完成医疗、教学任务外,还应完成以下具体目标:

(一)每年至少申报并获批厅级以上课题1项,或获得厅局级以上科技奖1项;

(二)每年至少在核心期刊发表第一作者论文5篇以上;

(三)每年至少举办省级以上学术活动或省级继续教育项目1次;

(四)每年至少获得医院新技术新项目奖1项。

第十八条 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除完成医疗、教学任务外,还应完成以下具体目标:

(一)要求在一个建设周期内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二等以上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1项或省部级三等奖(含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第一名)1项。每年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0篇以上(论著要求8篇以上,其中必须有本专业中华级临床论著1篇或有SCI期刊论文1篇),每年至少申报并获批省级以上课题1项,或获得厅局级课题3项;

(二)每年至少举办省级以上学术活动或省级继续教育项目2次或举办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1次;

(四)每年至少获得医院新技术新项目奖2项。

第十九条 各级重点学科经过3年建设,应达到该级重点学科建设要求的预期目标,并取得较明显的标志性成果。

院级或校级重点学科经过3年的建设,应达到省级重点学科申报条件指标。

省级重点学科经过3年的建设,应达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评估标准并通过评估验收,创造申报上一级重点学科的条件。

第六章 经费及管理

第二十条 重点学科经费的来源主要有上级主管部门拨款、医院匹配经费、横向学科建设经费及学科自筹经费等。

对重点学科,上级有拨款者医院按上级拨款1:1的比例给予配套经费;没有拨款者由医院拨款建设。建设经费标准为:省级重点学科每年10万元,市级和校级重点学科每年6万元,市特色专科每年2万元。

医院建立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管理账户,经费按年度下拨。

第二十一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仪器设备费,是指用于重点学科建设所需仪器设备的购置、安装、运输以及相应配套软件费用等。

(二)实验室修缮费,是指用于改善实验室条件的修缮费用。

(三)科研业务费,是指以申请省部级以上课题为目标的前期预研经费,以及从事本学科有前景的重大科研课题的补充费用等。

(四)图书资料费,是指购置本学科所需的有关图书、杂志、资料检索等费用。

(五)人才培养费,是指用于学科业务骨干在科研项目上所需的进修和培训费等。

(六)学术交流费用,是指用于承办学术会议、邀请本学科知名专家讲学及参加学术会议的费用等。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需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避免重复,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专款专用。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学科带头人按计划支配使用,同时须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重点学科的经费报销按医院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 检查评估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以3年为1个周期。每年进行1次年终总结检查及量化考评,每3年进行1次验收评估。

对完成学科建设任务,达到评估标准的重点学科,滚动进入下一期建设;对管理不善,达不到学科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要求者要予以告诫,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更换学科带头人;年度检查不合格者,限期整改,并暂停拨付下一年建设经费。

第二十四条 医院对完成学科建设任务,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科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重点学科在年终时应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内容包括科研项目、论文发表、成果获奖与转化、研究生培养、学术队伍建设、学术协作与交流、实验室建设、经费使用等情况,以及主要经验、存在差距和为缩小差距拟采取的措施等。

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在听取汇报、实地检查的基础上,向医院汇报,指导和帮助解决学科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医院科研科。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制度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六、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管理,促进重点学科建设,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根据我院学科建设发展规划目标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是学科建设发展的物质保证,应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重点学科建设,使用应按仪器、设备占60%左右,科研材料与实验动物购置等占25%左右,人才培养占10%左右,办公等占5%左右的比例进行安排。其具体使用范围:

1. 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和维修等费用;

2. 实验室原材料、试剂、药品及实验动物等购置,标本、样品采集及监测等费用;

3. 实验室和研究场所改造、装修、办公用品添置及学科基地建设等费用;

4. 重点学科申报、评估论证费、材料打印等费用;

5. 图书资料、计算机软件购置费用;

6. 接受短期访问学者及人才引进等少量补充费用;

7. 省级以上课题及成果奖的申报、咨询、评审费,重要期刊论文的审稿、版面费,权威出版社专著出版费等;

8. 参加学术交流、短期培训等费用;

9. 与学科建设有关的其它开支。

第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归口科研科管理,财务处按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单独设立账户,发放经费本,各学科对所有经费的使用情况必须进行登记备案。

第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支出需经学科负责人签字后按财务报销规定程序进行报销。所有报销的票据必须是正式发票或具有发票效能的单据。对于一次性支出超过万元的单据需经党委会认可。

第六条 对经费使用不当、学科建设成效不明显,或造成严重浪费致使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医院有权随时终止经费资助。

第七条 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科负责解释。

七、图书馆管理制度

一、图书馆图书借阅规则

为配合和满足医疗、教学、科研和广大职工的需要,加速书刊的流通与妥善保管,特制定本规则:

(一)馆藏的使用借阅范围

馆藏书刊专供本院职工使用,对外只限馆际互借。阅览室所藏书刊,不外借,必要时协助复印复制。

(二)借书证、阅览证的办理和使用

凡办理借书证的职工,副高及副高以上职称的交六张一寸免冠照片,副高以下职称的交四张1寸免冠照片。

本院职工凭院人事部门及所在科室介绍办理借书证。

借书证要妥善保管,不得外借,若有遗失,一般不予补发,特殊情况需补发的,需交成本费和手续费。证件遗失需及时向图书馆声明,否则,不得办理借阅、查阅手续。

本馆图书一律凭借书卡借阅,一卡只限一册。借书时须持借书卡方可借阅,否则,不得办理借阅手续。

借书证遗失需补发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图书馆同意方得补发。若原证卡找到应立即交回补发的证卡,否则按冒领证卡论处。

领有借书证的人员离职时,须将所借图书及手中的证件全部交回图书馆,经图书馆盖章证明后方能办理离职手续。否则,所借书刊由介绍领证部门负责索还或赔偿损失。

(三)书刊借阅

1.限借册数:副高及副高职称以上的人员限借六册,副高职称以下的人员限借四册。

2.借阅期限:中文医学、科技类图书限期六个月,外文图书限期三个月,文学艺术类图书一律限期两周,如到期无人借阅可续借一次。现刊杂志借期两周,到期无人借阅可续借一次;精装本借期三个月,如到期无人借阅可续借一次。

3.所借图书若已全部借出,读者可在借阅处办理预约手续,图书还回可优先借阅。

4.逾期罚款:逾期不还者停止借阅并按规定罚款,因工外出时间超过六个月,应在外出前将所借图书还清,六个月内因公外出未能及时还书者,有所在部门出示证明可酌情处理。

5.借出书刊如遇教学、科研之急需,图书馆有权随时收回所需书刊,不得拖延,否则从通知后的第二天起按逾期罚款处理。

(四)馆际互借:

1.凡读者特别需要而本馆又未收藏的书刊资料,读者可提出申请,有本馆介绍到有关图书馆借阅或复印,也可有图书馆办理馆际借阅或复印,有关事项按对方图书馆的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委托单位或个人负责支出。

2.外单位来人来函向我馆进行馆际互借或查询、复印文献资料时,我馆凭介绍信或通用借书证接待,在不影响我院职工需要的情况下按我馆规定,热情协助办理。

3.按馆际借书证或介绍信借阅的书刊逾期不还或丢失的,由该证或出具介绍信的图书馆负责赔偿。

二、图书借阅中遗失或逾期不还的规定

(一)本馆实行图书借阅逾期罚款制度。外借图书超过借阅期,每册图书每超一天罚款0.20元;擅自将阅览室图书携出室外者, 视其情节每段时间(半天为一段)罚款2.00元以上。

(二)有读者预约的图书,过期一周后按每天1.00元计算过期罚款。

(三)读者到外地出差、学习,未能按期归还所借图书,须由所在科室书面证明,口头说明无效。

(四)读者遗失图书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向借书处报告,并赔偿原书。超过应还日期,如无法赔偿原书则视所遗失图书的情况,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赔款:

1.丢失图书赔偿标准:

图书赔偿:无论中外文图书全部按原书+20元赔偿;若无法购得原书,一般图书按原价的2-3倍赔偿;医疗必须参考书或复印本少的参考书按书价的3-5倍赔偿;遗失多卷书之一按整套书价赔偿;贵重稀缺书刊按原书价格的5-10倍赔偿。

期刊赔偿:当年出版的期刊,丢失一期按全年各期之和赔款。合订本刊如有复本,按出版时间计算,参照图书的赔款倍率计赔。

2.赔款后,读者又找回原书,所赔款项可如数退还本人,从赔款之日起计算过期罚款。如超过应还日期仍不还书也不办理赔偿手续者按逾期处理。即在赔偿原书的同时,追缴逾期罚款。

(五)读者在书刊上涂抹或勾点、污损图书,每损坏一页赔款0.5元。如损坏严重,必须赔偿原书,无法赔偿原书,按遗失图书条款处理,同时处以5.00元以上罚款。

(六)读者撕毁书刊,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赔偿。损坏严重者,必须赔偿原书。无法赔偿原书按遗失图书规定处理,同时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并通报所在科室。情节严重者报医院从严处理。

(七)偷窃书刊者,一经发现即处以每本50.00元以上罚款或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停止借书权六个月至一年,并收回借书证;责令本人写检查,在图书馆张榜公布进行批评, 情节严重者报医院从严处理。未办理借阅手续,将书刊携出图书馆者,均按偷书论处。

(八)对赔偿、罚款拒不交纳者,由本馆通知财务部门从工资中扣除。

(九)遇有特殊情况,由图书馆根据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三、图书馆入馆注意事项

1.读者凭本人的有效借书证进入图书馆。

2.保持图书馆安静,禁止在馆内喧哗或朗读,入馆后请将手机调至震动档。

3.图书馆是重点防火单位,严禁在馆内任何地方吸烟、用火。

4.保持馆内清洁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

5.爱护馆内设施设备,严禁随意涂抹刻画和破坏设备。未经许可,禁止在馆内张贴或散发广告 及其他宣传品。

6.维护馆内秩序,不用物品抢占阅览座位,不得随意挪动阅览桌椅。

7.进入图书馆应注意言谈举止文明大方,衣装整齐,禁止穿背心、运动短裤、拖鞋入馆。

8.禁止在馆内进餐、吃零食等。

9.自觉遵守本馆的各项规章制度,支持工作人员按章办事。

10.对违反上述规定者,任何人都有权进行制止和批评,情节严重者由图书馆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四、阅览室管理规定

1.读者不得携带书包和个人书刊进入阅览室及书库。

2.读者每次在架上取书刊阅览不得超过3册,阅毕按阅览室规定放回。

3.读者对刊物要爱护,不得随意涂改、损坏。阅览室内所有刊物仅限于馆内阅览,一律不外借,严禁将刊物私自带走,否则,按损坏、窃书等有关规定执行。

4.保持室内安静,不得喧哗,严禁在阅览室内打手机,避免防碍他人。

5.保持阅览室内清洁,废弃物放入小纸篓,禁止在桌椅上涂写刻画。

6.医务人员禁止穿隔离衣进入阅览室。

五、电子阅览室管理规定

1.本阅览室仅限医院职工使用,其他人员不得入内。

2.本室连网微机只能进行医学文献的查询、检索、资料下载等;为提高微机利用率,不得在阅览室微机上进行文字处理。

3.本室上网微机已在公安局备案并装有检测系统,所有上网及其它操作均纳入监控范围,所有上机人员必须认真登记上机时间备查。

4.严禁在校园网上进行迷信、色情、赌博等一切违法活动,严禁游戏、聊天,严禁在微机上进行除查询资料以外的任何操作。

5.不得私自将软盘、光盘带入本阅览室使用;如需下载医学文献、资料,需工作人员对所带软盘进行杀毒后方可使用。

6.爱护机器设备、注意公共卫生、遵守公共秩序,禁止吸烟、会客、吃零食,不得大声喧哗。违反上述规定者,严格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修订时间:201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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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条:教育科岗位工作职责(2014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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