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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复印须知

发布时间:2013-06-05 浏览次数: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文件[2002年12月19日]卫医发[2002]193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通知中规定:病历复印申请人应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
  一、 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
  1.患者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 患者为未成年人者,父母持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孩子在一起的户口本。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
  1.患者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患者委托书(包括委托内容、患者本人签名、手印、日期)。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
  1.患者死亡证明;
  2.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3.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
  1.患者死亡证明;
  2.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3.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死亡患者近亲属委托书(包括委托内容、死亡患者近亲属签名、手印、日期)。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
  1.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及患者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工作证、和单位介绍信),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2.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工作证和单位介绍信),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两位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七、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
  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八、运行的病历须经医务部同意、质控科质控,方可复印。
  九、病历复印时间:
  患者出院七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后,病历经质控科检查合格,方可到病案科复印。
  十、病历资料收费:
  我院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供复印相关的病案资料;并收取病历工本费、复印费用。复印的病案资料加盖“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骑缝章。
  注: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十一、病案复印流程:

  患者出院7个工作日后携带相关证件——病案室复印窗口提出申请——复印——收取复印病案的费用——复印窗口取病案复印件
 

  科室:           病案号:                 病员或家属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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